作者tsukimikusa (月见草)
看板Vocaloid
标题Re: [问题] 请问用vocaloid翻唱以前的日文歌会触法吗?
时间Fri Jan 15 23:27:20 2010
※ 引述《jamesrolfe (AVGN)》之铭言:
: 此首是Luna sea(月之海)的I for you
: 请问我能把这首初音版的"i for you"做成影片发布到网路上吗?
: 会触法还是有不妥的情形吗?
: 还是我对此首歌作合成就已触法了?
这首歌是日剧『神啊!请给我多一点时间』主题曲(日剧原名:神様、もう少しだけ)
算是挺有人气的歌曲。
接下来,就法律层面来解说,基本上,算是触法。
分列以下两点说明!
1.着作权拥有者,享有原作品『改作』的权利。(着作权法第28条)
着作权法第3条定义:
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创作。
2.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着作之权利。(着作权法第26条之一)
着作权法第3条定义:
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
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
这首歌已有台湾代理,发行权归属环球唱片公司。
就以上所讲的,初音系列Cover曲,这个就算是对原曲(原着作)的改作,
日本方面的着作权法我不清楚,但据猜测也是不行的,所以现在NicoNoco上面的
一大堆Cover曲,现在应该都被删得差不多了,就只剩下原创曲没问题可以Up上去。
至於放在网路上,供公众(不特定)阅听,也是不行的。基本上,还是触法的。
但上面我讲的,都是『基本上』是触法的。
原因在於这是告诉乃论。(着作权法第100条)
不是公诉的罪行,也就是要有人出来告才会受理。
谁会告?
其一是着作权所有者,台湾这边应该是环球唱片。
另一就是着作权仲介团体,也就是 MUST 之类这些团体。(看这首歌的权利有没有被托管)
环球唱片应该是(猜测)懒得理睬小众(小咖)放在Blog上面的音乐着作,
但是要特别小心很会嗜血的MUST之流的着作权仲介团体。
--
/ / / ★ / / 星の数ほど
/ ★ / / ★ 人がいて
★ / ★ 星の数ほど
/ ★ / 出会いがある
★ ︵/ そして
★ 电子の妖精 别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52.225
1F:推 jamesrolfe:感恩... 01/16 00:00
2F:推 yopindaodi:真专业... 01/16 00:04
3F:推 kinnsan:日本那边就是JASRAC在管 跟MUST好像也有合作 必须特别小心 01/16 00:22
4F:推 sdarktemplar:其实不用太担心 nico一堆歌してみた演奏してみた都活 01/16 22:29
5F:→ sdarktemplar:得好好的 有的还是用官方的卡拉带 基本上不营利是不 01/16 22:29
6F:→ sdarktemplar:出事的 顶多被要求撤下(比如任天堂 01/16 22:30
7F:推 jamesrolfe:希望楼上说的是真的 01/17 01:35
8F:推 Artx1:其实这里面很多人都忘记一见事情,叫做授权。 01/21 03:28
9F:→ Artx1:ニコニコ动画官方已经为了合法运营,概括承受歌曲的授权费用 01/21 03:29
10F:→ Artx1:授权费用是每年获利的1.5%前後。 01/21 03:30
11F:→ Artx1:限制是不能使用CD原曲的波形,wav档直接用是禁止 01/21 03:30
12F:→ Artx1:所以用MIDI自行听写、自行改编都不会有问题,只要注明。 01/21 03:31
13F:→ Artx1:Youtube也有类似的付费授权。 01/21 03:31
14F:→ Artx1:讲白点,如果业务是违法的当然会马上用存证信函问候, 01/21 03:32
15F:→ Artx1:这个不论是哪个国家都一样,只是讲白要分赃罢了。 01/21 03:32
16F:→ Artx1:以个人来说,反而是本来MIDI档来源的作者才有点受害。 01/21 03:33
17F:→ Artx1:所以如果可以的话,写封信给MIDI作者(就算是烂烂的英文都好) 01/21 03:33
18F:→ Artx1:那麽就是一桩佳话了。 01/21 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