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x1 (Eji.Warp)
看板Vocaloid
标题[分享] DIVA开发单位官方comment [翻译]
时间Thu Jul 9 17:25:41 2009
写信去和庄司先生询问的结果,得到翻译许可了。> <
不过因为当初得到的许可是blog内刊载,所以衍生着作的内文转载理应要对方许可....
结果成了个人blog广告非常不好意思。
http://www.aiplus.idv.tw/blog/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385&blog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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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几个追记的部份:
1. 商标名的使用部份。
end user使用许诺契约书因为「乐器名记载实质上并没有固定的位置」之故,
所以将使用许诺契约书内的条文做了一点变更,
基本上仍然是限制「商业营利使用」的范围内才需要申请商标名使用,
以避免不正竞争禁止法、商标法内的「刻意使人误认为公式制品」的问题。
反过来说,非营利类的作品记载为乐器名等合理使用不会有问题。
2. PIAPRO Link 的营利部份
内文记载为「最低成本程度打平」为售价的状况才视为非营利,
所以显然会卖到有收入的部份就会变成违反规约;
不过Q&A的部份则提到,「如有营收的话,请考虑部份捐赠给PIAPRO」。
所以照理来说实质上这点还是没什麽问题才是。
当然啦,如果有个明显的记载额度(比方说营利一年低於多少以下)之类的话,
不算营利的话会单纯很多也说不定(年最低工资之类?)
结论:他们真的需要有高明一点的法务人员...._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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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4.43.10
※ 编辑: Artx1 来自: 123.204.43.10 (07/09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