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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GLPLy 申诉判决: 文章代码(AID): #1NqEZQTR (PttLifeLaw) [ptt.cc] [公告] GLPLy 水桶两周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473308890.A.75B.html 申诉理由: 板主认为以不交接为索取资遣费是违法手段 所以认定本人之推文鼓励违法,为妨碍看板秩序 但法律上所认为之离职义务应为交还工作上所代为保管的物品、帐册、预支之工资等 而该文内所指的交接为:雇主要询问职务交接公务上的事情,要求其手机保持开机 显然不同 推文所指之不交接并非违法手段,所以并无妨碍看板秩序行为 要求撤销该判决 并附上所做出该项推文建议之推论过程於下 以证明推文内容为详细考虑後之建议,而非鼓励违法之行为 对於princess569於版上请求建议之案例分析如下 #1Np-vFad (PttLifeLaw) 1.该雇佣契约是否已合法终止 (1)是否已为解雇之通知 合法之解雇必须明示其解雇理由,并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 於本案例中,雇主并未明白表示行使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二项之契约中止权 雇主是否已为合法之解雇通知尚有疑义,难认定本契约已合法中止 (2)本案例是否符合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二项之重大侮辱之行为 参照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劳诉字第14号判决 按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1 项第2 款及第2 项规定,劳工对 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有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雇主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内,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 约。所谓侮辱,系指以言语或举动使他人觉得难堪而言; 而重大与否,则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 严重性,并斟酌劳工及受侮辱者双方之职业、教育程度、 社会地位、行为时所受之刺激、行为时之客观环境及平时 使用语言之习惯等一切情事为综合之判断,且基於宪法保 障工作权,尚须该劳工之侮辱行为,已达於令雇主继续劳 动契约给付工资,甚至待预告期满再终止劳动契约均已成 为不可期待之状况,或继续劳动契约将造成雇主之损害, 非采取此等非常手段不能防免之程度,始得谓符合该条所 谓重大侮辱要件,而由雇主终止劳动契约。 A.该行为是否侮辱 a.中指图部份(有疑问) 我国实务对於情感表达是否构成侮辱有不同见解(判决不一一附上) 但若单纯对一事情表达强烈反对动作手势,尚难认定为公然侮辱 b.恶心香水部份(认为不构成) 按我国对於侮辱的定义为未指摘具体事实,抽象谩骂、嘲笑或其 他足以贬损他人人格评价、使人难堪之言语,而本案当事人指称香水恶心一事 ,与人格贬损毫无相关,自然不构成侮辱行为。 c.欧巴桑称呼部份 我国实务认为欧巴桑系台湾语言中对於年长妇女称呼 本身为中性字眼,尚不构成侮辱之情事(判决我懒的找了,这应该很可以 理解吧) 结论:当事人是否有侮辱行为尚有疑问,不能说完全没有可能,但机率实在不大 B.该行为纵然认为是侮辱,该行为的标的是否已经与其雇主之现实中名誉权连结 上有疑义 a.对於网路上之虚拟ID是否有名誉权,法院见解不一,即便采最严格的标准 也认为该ID必须为社会大众所知悉为现实中之某人,方构成名誉权的损害 例如侮辱统神,必须统神一名称为大众所明知为该实况主之网路代号, 方能成立(身为板主应该多少知道统神是谁,能够看明白这段吧) b.於本案例中台湾人於正式文件中均使用中文名字与译名,林judy之名是否为 其现实生活圈中之人所周知尚有疑问,令木木啾弟与林judy是否具直接之连结 ,使人一望即知木木啾弟所指即为林judy,再连结於其现实生活之人格权, 其中过程之繁杂,推理之曲折,在法律上欲成立其关联性可能十分困难。 C.退万步言,纵然认定该行为为侮辱,而侮辱的标的亦为其雇主 是否构成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二项之重大侮辱之行为之重大要件 a.依本段之首所引用之判决,必须尚须该劳工之侮辱行为,已达於令雇主继续劳 动契约给付工资,甚至待预告期满再终止劳动契约均已成为不可期待之状况 才能够使用本条之契约终止权。 b.於本案中当事人於私人社群网站公开发表的言论,须有以下考量 I.是否已构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 II.该公然侮辱是否与其工作具有关连性,以致当事人已影响到该雇佣契约 所订定之目的 III.该行为是否已经无法用体制内记过,扣奖金,甚至预告解雇都无法即时 停止该损害的时候,雇主才可以主张本条之免预先告知解约权 (3)A.退万步之後再退万步 纵然认为以上均成立,该无预告解约为合法,劳工离职时之解约义务为民法上 之附随义务,也就是相对於契约的主义务,该义务是用来避免主义务的价值受 到减损,例如我用真货而不是水货的价钱跟你买了一只手机,而证明是否为真货 的方法是保固证明书或发票,这对於我之後转卖的价钱有重大影响,所以主义务 就是交付手机,附随义务交付证明文件,让主义务之标的能够完整的得到保障 B.而雇佣契约之附随义务为何呢?我国实务认为为交还工作上所代为保管的物品 、帐册、预支之工资等,并就业务上所保管的资料交回即可。 C.於本案中雇主所要求的职务交接公务上的事情要问,要求其手机保持开机一事 显然已经逾越法律上所定附随义务(交接)的范围,当然可以合法拒绝 (4)第三个万步,就算公司认为员工的交接不确实,也只能提起 民事诉讼求偿,不能预扣工资,亦不能用以为不发遣散费的藉口,员工本就是 经济上的弱势,若是还自毁长城,主动配合公司,那劳工的正义恐怕更难实现。 以上推论内容亦与版主depravity沟通过,但他不愿意变更看法,所以寻求本版帮助 结论:固然当事人可以上法院争取权益,但诉讼之成本高昂 若能以谈判手段取得资遣费,不失为一保障自己之选择 所以进行该项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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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Violation/M.1473329209.A.CA5.html ※ 编辑: GLPLy (220.133.70.144), 09/08/2016 1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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