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Violation
标题Re: [检举] RankA56泄漏个资
时间Mon Jan 21 02:11:56 2013
判决主文:
被检举人 RankA56 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五目
之规定,故予以罚单一张之处分。未来若持续使用此签名档,将连续处罚。
判决理由:
1. 本站之使用者,得依本站提供之系统功能设定签名档,对於签名档之
设定自由,本板一向予以尊重。尤其一使用者使用签名档以彰显其之人
格特性,其作用有类似"姓名权"之效用,若使用者为合於此目的之使用,
本板不应任意加以介入,此为本案裁决之前提,合先叙明。
2. 本案被检举人,利用网路蒐集检举人过去所曾进行之诉讼案件之案号、
诉讼结果五则,并加以制作为其本人之签名档。仅将五判决(含诉愿决定)
之案号蒐集,未搭配真实人名,是否已为个资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之"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盖有疑义。此行为是否合法、
妥当,是否为滥用本站提供之系统功能,应予讨论。再者,我国审判公开之
制度为基本诉讼原则,任何人得利用司法院、法务部等公部门提供之网站,
搜寻得各种诉讼之判决书。因应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施行,法院公开判决书时,
已为个资隐匿,并参个资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款,本案涉及之判决文号,
应属於"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被检举人蒐集此五则判决,是否有特定目
的,检举人是否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因而使被检举人不得使用此已经
个资隐匿之公开判决书,仍有疑义。而诉讼结果本身为事实,且亦未涉犯罪
前科,考量权利之保障,似乎也应尊重被检举人之言论自由。综上,本板
尚无从认定被检举人之行为已明确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故本案处罚之判决
并不以确认其已违法为基础,并说明如前。
3. 惟参考个资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
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
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被检举人与检举人对於本案所涉之签名
档纷争,被检举人应明确了解检举人对於其利用此揭与其本人直接相关之
判决已有不满、抗议、要求删除之意,拒不删除应有不当、违法之嫌疑,此
法条之立法精神,本板亦加以考量。
4. 就现实生活之法律究竟如何运作、认定,新法实施未久,本板无从研究、断
定。惟依本站站规-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五目:不当编
辑或使用昵称、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个人资讯设定者。是否违规,本案应无
疑义。盖签名档之使用,若为合目的之使用,本板应予特别尊重。亦即,若使
用者制作签名档乃为彰显自己人格,则本板不予介入。惟本案之双方於本站法
务部、板务部各组务、法务看板多有纷争。且经本板利用本站系统功能、我国
诉愿网站功能调查,被检举人的确所用之签名档与检举人有密切相关。被检举
人制作此签名档之目的明显非为彰显其本人之人格,乃为针对检举人而来,
藉由签名档奚落其过往之诉讼结果。就此而言,本板是否得予容许,则并无
疑义。本板认为,本站应不容许使用者利用各种方式蒐集他人之资料(无论是
否构成个资法所称之得识别该个人之个资),制作为签名档後为针对性之使用、
散布,此并非本站提供签名档服务之本旨,且有造成他人困扰、侵犯他人隐私
之重大嫌疑,无论是否违反个资法,应已为违反本站站规之"不当"行为,应予
遏止。故予以裁罚,处罚单一张,未来若持续使用此签名档,将连续处罚。
5. 本案双方於本站生活群组亦有申诉案件待决,本案判决副知该主管之群组长
知悉。
罚单缴交:
主选单 =>(P)lay【娱乐与休闲】=>(P)ay【Ptt量贩店】=>(1)ViolateLaw缴罚单
申诉救济:
如不服本判决,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发文申诉,或写信给法务站长,
站长将亲自审查处理。
法务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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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69.158
※ longbow2: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1/21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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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A56:转录至看板 BoardCourt 02/22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