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max (面临更大的挑战)
看板Violation
标题Re: [检举] 检举TA1WAN信件骚扰
时间Sat May 10 02:12:33 2008
判决主文:
依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检举人
、被检举人、检举事由与证据,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
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故本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
判决理由:
本案中,检举人 welcome 未依本板检举规范所制定之以「转录证据」方式为
之,而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之部
分。故予以驳回。
大量信件的确可将信箱列表复制贴上当作证据,但仍希望 welcome 可以另外贴
一篇[证据]文,内容为直接转录自您信箱中之其中一篇相关信件即可。
实习法务 alanmax 20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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