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nggo (高羲!你他妈杂碎!)
看板V_ScHooL
标题[情报] 中等学校技优甄审及保送入学办法修正
时间Sat Oct 14 02:15:33 2006
中等以上学校技艺技能优良学生甄审及保送入学办法
教育部95年9月27日台参字第0950140239C号令发布
第一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五条、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及职业学校法第四条之一规
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国民中学毕 (结) 业生,其在学成绩标准符合规定,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请参加职业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相关科组一年级甄审入学:
A、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各职类或参加国际科技展览成绩优异,获推荐并持有证明。
B、参加中央各级机关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劳工局以上机关主、协办之全国性技艺技能竞
赛,获优胜或佳作以上名次。
C、参加全国中小学科学展览、台湾国际科学展览会绩优且获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推荐。
D、参加各县 (市) 政府主办,并报经教育部备查之技艺技能竞赛及科学展览,获优胜名
次。
E、领有政府机关颁发之丙级以上技术士证。
F、应届毕 (结) 业生技艺教育学程成绩优良。
第三条 高级中等学校毕(结)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之学生,其在学成绩标准符合规定,并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参加专科学校二年制、技术学院与科技大学四
年制或大学相关系科组一年级甄审入学:
A、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各职类或国际科技展览成绩优异,获推荐并持有证明。
B、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各职类优胜名次。
C、参加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技艺竞赛获各职种优胜名次。
D、参加全国中小学科学展览、台湾国际科学展览会绩优且获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推荐。
E、参加其他由中央各级机关或直辖市政府主办之全国性各项技艺技能竞赛,获各职种 (
类) 优胜名次。
F、领有政府机关颁发之乙级以上技术士证。
符合前项第一款规定资格或获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个人竞赛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
入学。
第四条 专科学校毕 (结) 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之学生,其在学成绩标准符合规定,并具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参加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二年制一年级或大学相
关系组相当年级甄审入学:
A、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各职类或参加国际科技展览成绩优异,获推荐并持有证明。
B、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各职类优胜名次。
C、参加其他由中央各级机关或直辖市政府主办之全国性各项技艺技能竞赛,获各职种 (
类) 优胜名次。
D、领有政府机关颁发之乙级以上技术士证。
符合前项第一款规定资格或获得第二款之个人竞赛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学。
第五条 符合前三条规定,其参加竞赛或展览项目,依主办单位之规定应以团体组应赛 (
展) ,个人确系实际参与,表现优良,并经主办机关评审委员会推荐,持有证明
者,得申请参加甄审入学。
第六条 国民中学学生之甄审入学,依核算之积分及学生志愿顺序,分发相关职业类科就
读。高级中等学校、专科学校学生之甄审入学,依学生甄审成绩及志愿顺序分发
入学;保送入学依学生志愿、获奖种类、名次及在校学业成绩等予以分发。
第七条 学校应组成入学委员会办理技艺技能优良学生甄审及保送入学(以下简称技优入
学)事宜。二所以上学校得组成联合入学委员会办理技优入学事宜;其主办学校
,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
第二条至第四条所列各类竞赛、展览之认可,由各年度入学委员会办理。
第八条 依本办法办理技优入学之时间、方式、录取名额、相关职种 (类) 对应之系科组
、优胜名次、加分优待及在学成绩基准等,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各入学委员会应依本办法及前项规定订定招生办法或简章,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核定。
第九条 依本办法申请入学学生,於取得资格证件之日起,得申请参加甄审及保送入学,
经录取之学生无论已否注册入学,均不得再以同一证件或竞赛、展览奖项参加技
优入学。
第十条 高级中等学校与专科学校学生得同时报名参加甄审及保送入学。但获录取时仅能
择一校系报到,经发现重复报到者,废止其全部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以技优入学之学生,应加强其基础学科之辅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承办单位:技职司二科,电话:23565850)
资料来源:技职简讯
http://www.news.tve.edu.tw/News/2006101003.asp?c=1000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5.9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