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t6174 ()
看板VISA
标题Re: [公告] changyuheng 水桶 30 日
时间Tue Oct 30 15:51:00 2018
板主您好,信件中的该文原文是我个人的心得分享,後来因自觉暴露太多个资,
为停止资讯继续传播而删除内容,应属正常行为?
文章代码(AID):
#1OyvtJoa (VISA) [ptt.cc] 已删除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VISA/M.1492360659.A.CA4.html
板主可检阅该文编辑记录求证之。
另一篇未在判决信中的文章,因相同原因删除;删除前没有从板友回应中得到帮助。
文章代码(AID):
#1RE8L5Gw (VISA) [ptt.cc] [北美][VISA] 申请资格问题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VISA/M.1530430789.A.43A.html
1F:推 cassine: 基本上你的计画有滥用 ESTA 跟 B-1 的嫌疑07/02 13:00
2F:→ cityport: 先确定你拿的到B1再说,下次也不一定进的了美国07/02 20:18
事实上後来我在 21 个月中,合法待在美国境内超过 19 个月,
间隔半年後,又再次入境停留约 3 个月,
与推文板友提供的「基本上你的计画有滥用 ESTA 跟 B-1 的嫌疑」、
「先确定你拿的到B1再说,下次也不一定进的了美国」资讯完全相左;
因为想要保持低调,同时亦不希望推文的资讯影响其他板友之规划,
故选择删除原文。
板主亦可检阅该文编辑记录求证之。
窃以为板规应要衷於立意而非文字本身。
这条板规的立意应是为了阻绝得到帮助就删文之过河拆桥的行为,
亦即避免板规 1a 所述「避免相关问题重复回答造成板面混乱、资源浪费」之情事。
此二文应不属这类文章。
烦请重新斟酌裁量与规范是否合宜。
※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铭言:
: changyuheng 使用重编功能将文章内容清空,经查属实,违反板规 1.c,
: 水桶 30 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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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4.169.18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VISA/M.1540885867.A.BD5.html
3F:→ cchris: 想要低调应该发信请版主协助,或是匿名发文,而非违规删文 10/30 16:17
因为是发文後才惊觉个资暴露太多,故已无法如此处理。
4F:嘘 ook: 你可以编辑文章到可接受的程度而非删文,其他理由都是没看版 10/30 17:56
5F:→ ook: 规的推托之辞而已 10/30 17:56
「你可以编辑文章到可接受的程度而非删文」
我直接的回答是,我可以接受的程度,就是把所发表的内容全数删除。
至於是否为推托之词,二篇文章要分别讨论。
第一篇文章的内容完全由我原创且为我自发性分享,
是故分享後,在板友参与讨论之前,先不论板规,我理应具有终止分享的权利。
在分享後,我自觉透露过多个人资讯,而能接受的修改,就是全文删除。
见当时仍未有人针对内容参与讨论,所以便尽速处理。
没有透过板主而直接删除的原因是,板规中没有任何可以自删文章的特例,
因此我认为,由我请托板主删除,与我自己将之删除,删除的发起者都是我,
就都是自删,亦即都违反板规,板主有充分理由不同意代删;
但不论是否会受板规处分,当时已不愿再继续分享,是故迳行删除。
第二篇是一徵询意见的文章。
在已有二人推文提供意见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我不应该删除该文。
但前提是,意见是正确的。
後来自身的经验,以及不只一位律师提供的意见,都与二位板友提供的意见完全不同。
我因为想要低调,所以不愿於原文中多加解释。
但若放着不管,该二位网友留下的言论,极可能误导後人(我自己就差点被误导),
造成严重後果,是故在与第一篇相同的考量下,
便没有透过板主,直接删除问文原文(仍保留推文)。
以上二篇文章的原始内容,目前板主应仍可由编辑记录中获得,可证明上述内容皆属实。
我愿意受板规处分,毕竟目前规定就是如此,任何理由自删文章皆罚;
会在这边提出,是因为想用我的案例让大家思考,板规是否有改善、更加完备的空间。
6F:嘘 zero11995: 藉口一堆根本三宝行为啊 10/30 21:06
若觉得是藉口,代表理由不够充分,请问我的说明有不合理的地方吗?
7F:→ cityport: 居然是我的推文耶@@ 10/30 22:51
8F:→ cityport: 不过哪来的个资? 10/30 22:52
9F:推 cassine: 不影意思表达的重编文章不处分,全部删除就不行。 10/30 23:19
10F:→ cassine: 没附上理由迳自删除文章,是违反板规的行为 10/30 23:19
目前的板规没有任何但书,
「没附上理由迳自删除文章,是违反板规的行为」的前五个字是错的,
任何迳自删除文章的行为都不符合规定才对。
11F:嘘 ook: 藉口一堆 还有 你的个资定义可能跟别人不一样 10/30 23:22
二篇文章的内容通通都是我的「个人状况」,这不算「个人资料」吗?
12F:→ cityport: 不算 10/31 02:2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一章第 2 条第一项里对个人资料的定义包含
「社会活动」及「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此外,第 3 条亦保护当事人删除个人资料的权利。
13F:→ cityport: 符合你PO条件的成千上万,你真以为你有独特到被识别的出 10/31 03:30
14F:→ cityport: 法条不是这样脑补的 10/31 03:31
15F:→ cityport: 我说我是在西门町穿牛仔裤的就可以要求删除所有PO文? 10/31 03:34
你就是当初误导我的人,你言论对应上下文,说的是我的状况踩线了,
但结果与你说的大相径庭。
既然都打破你当时的认知了,现在怎麽好意思改口说我的状况很常见?
当时你就觉得很常见的话,是故意引导错误的方向罗?
16F:嘘 ImFluid: 脑补太多 不要再拗了 10/31 04:22
17F:推 Unstable: 文章都被删掉了,你说这麽多,有证据吗? 10/31 05:28
18F:推 Unstable: 电脑的 IP 搞不好比你所说的资料还更容易追踪到你 10/31 05:59
19F:→ Unstable: 真正的身分。 10/31 05:59
板主可以检阅编辑记录。
20F:嘘 keanur: 若整个版都像你这样,每篇都是删文你还会来爬文吗? 10/31 06:29
我也充分认为已得到正确答案的文章,发问者不该在得到答案後自删。
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不是问题文,是你主动发表了一篇教学文,
发表後你改变心意,不愿再继续发表,请问你仍觉得不能收回吗?
又如果是得到错误答案的问题文,在不愿意多加解释的情形下,
你宁愿把错误讯息继续留下来误人子弟吗?
若整个板都像你说的这样,不会造成阻碍分享意愿与错误讯息充斥吗?
那你还会来爬文吗?
21F:嘘 Unstable: 如果自觉很"特殊" 那其他版友就不特殊吗? 10/31 06:36
22F:嘘 Unstable: 申请外国签证这项"社会活动"不足以特殊到足以识别出你 10/31 06:43
23F:→ Unstable: 的身分! 10/31 06:43
24F:嘘 Unstable: 你的"个人状况" 并不具有"特殊性" 10/31 06:47
25F:嘘 Unstable: 进入到他国(他版)後,请遵守当地(该版)之法律规定! 10/31 06:54
请问板上有其他人用商务签证 21 个月内待在美国 19 个月以上吗?
申请签证行为本身并不特殊,特殊的是,申请条件和使用方式。
就好像 browser cookie 本身并不特殊,但是 cookie 的内容是具独特性的,
亦可用作识别个人的资料。请不要偷换观念。
26F:嘘 cityport: 本来不想给2..但这态度真的太中2 10/31 09:48
27F:→ cityport: 一副全世界都错就他对..全世界都对不起他的态度 10/31 09:48
上面有说,接受目前的判决,毕竟目前板规如此,
会提出讨论是因觉得规定或有更加完备的空间。
这样子有「态度中2」、「全世界都错就他对..全世界都对不起他的态度」吗?
倒是希望你能高抬贵手,如果不知道正确答案,就不要发言,
你的言论是会影响他人人生规划的。
你们当时的留言,好像我是游走法律边缘一样,
当时如果我走向你们引导的方向,就少去美国一年了,
然而事实上我的状况完全符合签证目的,後来也是在正当合法的情形下居留的。
28F:嘘 MIKEmike07: 开大绝惹 来问意见还嫌 这里大大们的经验应该是加起来 10/31 10:52
29F:→ MIKEmike07: 还不到您的几分之几吧 10/31 10:52
30F:→ MIKEmike07: 入境本来就是看移民官,你来询问不是本来就想要知道 10/31 10:54
31F:→ MIKEmike07: 安全的做法吗 现在开大绝惹 太神啦RRRRRRRRRRRRRRRRRR 10/31 10:54
楼上可以不要煽风点火吗?
你大概没有看原文吧?原文我在二位板友的留言下,有回应感谢。
但耽心会被冠上「来问意见还嫌」之名,也是我不想解释,直接把文章删除的原因之一。
本文为了解释动机,只好点出原始留言的不正确。
另外上面高抬贵手的言论是针对该板友中二看法的回应,
旨在表达看到黑影就开枪亦为不成熟的行为,但其乐於分享的初衷我仍是非常敬佩的。
32F:→ MIKEmike07: 若觉得你被误会,就把当初的文po在这里,让大家公审啊 10/31 10:56
33F:→ MIKEmike07: 你这样又占一篇版面做啥 10/31 10:56
我不希望原始内容继续散播,但板主可检阅我的陈述是否属实。
34F:嘘 Unstable: 偷换观念? 所以你的意思是即使版主有规定不得删文,但 10/31 11:12
35F:→ Unstable: 你认为因为文章里有"自认为足以识别个人身分"的讯息 10/31 11:14
36F:→ Unstable: 所以删文的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罗? 10/31 11:15
楼上可以不要在偷换观念後接着使用蒙面人手法吗?
我说的是,一、不愿文章暴露过多个人资讯,二、不愿间接散布不实资讯,是故删文。
而目前板规没有任何得以自删文章的但书,所以我接受目前的判决。
至於未来是否应有但书,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允许自删或请托板主代删,
则是我觉得值得讨论的地方。
※ 编辑: gt6174 (36.224.169.184), 10/31/2018 11:20:37
37F:→ kruz: 感觉讲完也30天了 XD 10/31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