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cc00 (kkcc00)
看板V6
标题Re: [讨论]关於21日演唱会换区事件
时间Thu Dec 24 00:27:12 2009
代友人massy PO文
※ 引述《misscoca (枫红心暖)》之铭言:
: 因为我们当初所签署的同意书上面就已经有不能让票或是赔偿
绝对没有这种事,至少,超级圆顶当初是在那种状况下叫大家签的,那就无效。
记得有条专门保障消费者签署消费契约的法律条款,刚刚网路搜寻一下,立刻就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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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针对定型化契约有「契约审阅权」,这是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的规定。
该条文指出,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
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消保官指出,该条文立法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以免消费者受到企业经营者不公平
之定型化契约所拘束而权利受损,如果企业经营者违反此一规定,此一约定条款无
效,避免消费者在讯息未被充份揭露、了解下而签字,进而受到契约中不公平条款
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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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已经进入消费者至上的法治时代,超级圆顶还这麽不懂得以客为尊,
以为有法律顾问当靠山,就想把消费者当傻子,太天真了啦~
再一条补充民法相关的条文
除了消费者保护法外,订立契约若有定型化契约的情况时,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一: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
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
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超级圆顶趁当时现场一片混乱,诱签同意书的行为,已经显然触犯民法247条-1,
所以有签所谓同意书的各位,请完全不必担心~你的权益依然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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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54.154
1F:推 KeroroMorita:不得不说灭顶真的有点天真= =+ 12/24 00:41
2F:→ KeroroMorita:光是想隐瞒被要求赔偿的内容就不免觉得好笑... 12/24 00:41
3F:→ KeroroMorita:他们以为现在还在拨接吗~"~y 当大家都互不往来... 12/24 00:43
※ 编辑: kkcc00 来自: 220.136.54.154 (12/24 00:56)
4F:推 misscoca:push! 12/24 09:28
5F:推 mhygkj: push! 姑息养奸 12/24 13:10
6F:推 victorlin09:我那天也只看到表格签名 根本没看到有内容 12/24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