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2345aa (壹贰参肆伍 ㄝㄝ)
看板TuTsau
标题Re: [转录]齐天大圣把路人当什麽了......
时间Fri Sep 21 01:42:07 2007
我刚刚直接Email给他们制作人了,但不知明天他会怎麽回覆我?
原来这个节目是台湾电视公司外包给『哇哈哈制作有限公司』
http://www.wahahataiwan.com.tw/
亲爱的台湾电视公司监制之外包厂商
哇哈哈制作股份有限公司,齐天大胜节目制作人您好:
【第 302 条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依照律师的解释,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
贵节目并无『拘禁』情事. 但是却以『其他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
另怪,胁迫使人行使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
该女性用路人,无义务要为贵节目做效果,法律上并无义务参与贵节目.
在民法债权篇的契约行使上,谁有义务呢?就是工作人员,
因为工作人员支领贵节目(制作单位或电视台)的薪俸,
既然支领薪俸,依照契约与工作内容,当然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是一个不相干的用路人,既无支薪也无契约,
依法不需要履行贵节目之任何义务.为何强迫他人履行无义务之事?
妨害人行使权利部分,什麽权利呢?
中华民国合法的国民,在中华民国境内用路行走,
贵节目不遵循当事人意愿,将之强拉参与节目.
故为妨害人行使权利,妨害当事人行使路权.
另外,贵单位表示,事後包上红包,做为洗头费用.
在民法规范中,我国之国民拥有人格权,肖像权,等一切自然人之权利.
我举例假设我驾车不慎将路人撞倒,骨头撞断,
然後我只赔偿接骨费用.就此结束. 你以为呢?
刑法上面,精神上所受的惊吓,或者是屈辱.
还有民法人格权范围内肖像权问题.
该女如果上镜头,是否应顾该女之人格权(肖像权)
又或者有向该女取得同意权後才行使之吗?
【民法 第 18 条 】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
之。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http://bb.ttv.com.tw/bb/viewforum.asp?forum=203
以上两则道歉文看似很有诚意
问题是人家也是人生父母养的,人家又不是乞丐.
你拿蛋糕砸人家的头,给人家洗头的费用.人家洗不起头吗?
要你这红包干什麽?
我开车撞断路人的脚,我包个红包叫他去国术馆接脚? 岂敢如此?
拿你那洗头的费用做什麽?
她原本的行程,也许赴约,也许赶着补习.
也许赶着去探病,约会,也许有某件事正要进行.
也许她逛街完了准备回家.妈妈煮好饭在等她.
你砸食物砸她的头,拿钱给她去洗头.这算什麽?
她都可以做如此细心的打扮,会缺你那红包?她洗不起头吗?
你的道歉文如果诚意十足,或者大众可以接受.
竟然道出 [ 事後给她红包让她去洗头 ]
苍天朗朗,光天化日之下,我中华民国境内,王法疆下,
当街掳人,强迫他人行使非义务之事,限制自由,
妨害他人行使路权. 然後说节目效果,包个红包去洗头!
恕我得罪了, 你好大的官威呀! 红包咧! 人家不是下民,
不是古代分级制度的下民. 强拉砸食,然後给她个红包洗头.
你当她是谁? 丫环还是婢女? 人家也是人生父母养.
领的也是中华民国的身份证,地位上与贵节目平等.
你要做节目,说拉就拉,说砸就砸,也不管人家愿不愿意.
事後给个红包去洗头? 你好大的官威啊你!
不过话说回来了 这是属於告诉乃论?
如果对方不告不理.那我也没话好说.
你们做节目,除了娱乐效果跟收视率,
毕竟还要负起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或道义责任.
甚至法律责任. 公然掳人,强拉参与砸食?
如果坊间大众看不过去,将影片存档,或是
现场围观的群众有人用手机拍下之类.
送交N.C.C.审查.倘若台视被开罚十万,回过头来问你们贵公司,你怎麽看?
你能不能说个令人息怒的讲法.
你最好不要再说给人家红包去洗头这种话.
人家不是乞丐,岂是你强迫砸头然後叫她去洗头可以了事?
你问过她的肖像权没有?请问? 强迫她,现制她的行动,
苍天朗朗之下你们胆敢公然强迫掳人来参与非义务之事,
况且她不愿意! 跟天公借胆是吗? 我中华民国没有王法,
没有警察,没有地检署,没有检察官了是吗!?
好大的胆子啊!
你可不可以稍微解释一下?
未取得当事人意愿,强拉,强掳,妨害自由.
又或者未经当事人肖像权之同意.就公开播出其样貌?
你有没有另一套平息众怒的说法,好平息大众悠悠之口?
台视据说有21.62%民间持股 ?
也就是从台视早期的日人持股,与华夏投资持股,释出给民股竞标.
你应该知道台视的股东结构.
这本来是小事,如果有人使力,透过管道,惊动台视董座.
小事就再也不是小事. 只要有一个董事重视这个事件.
你齐天大圣一定有把握翻过五指山?
台视民间持股的细况你一定很清楚.
如果从民间持股的股东们先着手,会比较容易入门.
再来要惊动董事会,亦不难矣
倘若集结众人的力量,一人一信,
不跟你抗议,跳过你或制作单位,
直接百封,千封的信件向台视董事会举报贵制作小组,
你以为如何?
希望你明天给我一个足以平息众怒的解释跟交代.
但请不要再告诉我有关〔送个红包去洗头〕这样的交代.实感德便!
张先生 2007/09/21
http://www.ttv.com.tw/homev2/ttv/shareholders.asp 持股概况
http://www.ttv.com.tw/homev2/ttv/structure.asp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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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filawyer:现上有显冗长,我想他们不会把他看完的… 59.120.8.208 09/21 03:23
14F:→ filawyer:最後,可直接引民法184条1项前段、後段 59.120.8.208 09/21 03:24
15F:→ filawyer:毋须再引民法18条。 59.120.8.208 09/21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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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推 Fanicom:糟糕 按错补推 203.187.0.206 09/21 12:45
filawyer大人,这不过是我对制作人的发泄罢了
这既不是[诉状]也不是公文去函,
无所谓冗长问题(  ̄ c ̄)y▂ξ
刑事诉讼状也不是这样写法 = =
我不过以一个观众的立场,向制作人抗议罢了
您引用民184-1不过都是大家耳熟能详常识
我不理解您想要什麽?这不是诉状,也不是公文
这是我深为一位观众的不满 + 抗议的信件而已@@
况且公文有一定格式(如存证信函) 以正楷文书撰写.并盖上署押印监
而非是以 Email .
这里是吐槽板,我在吐槽制作单位,吐槽对方竟然以[红包洗头]来搪塞
我对这些搞演艺事业的制作群(包含主持人)十分不满.
这等於是一封对演艺单位的 发泄 + 叫嚣(?) 的信函.而且我是用白话写的.
很明显这是不正式的,也非诉状或公文信函.
欢迎您吐槽艺人.但如果您对文内的法条有异议,基於符合板旨,请您去LAW板
我的18条是根据『台北市律师公会』里面的律师谘询得来的结果.抱歉~
31F:推 sokuso123:推你路见不平140.113.141.243 09/21 14:09
32F:推 A1ias:可惜兔曹版不能骂制作公司 我超讨厌哇哈哈220.136.173.152 09/21 14:43
●
★ m
1 6/06 haxioujin
□ [公告] 吐槽板新板规
第二条
吐槽对象:
人(以下简称演艺人员)-
歌手(含个人、团体、乐团)、演员、主持人、通告艺人、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或曾有绯闻并上报的模特儿、
已上电视作秀过的储备艺人(和演艺公司有签约或者和制作公司有约定)、
制作人、导演、编剧、
唱片、经纪及制作公司、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的争议人士。
※ 编辑: l2345aa 来自: 61.57.78.59 (09/21 15:12)
33F:推 l2345aa:可以吐XD 61.57.78.59 09/21 15:13
34F:推 spooky221:强者,不过我怀疑他们会认真看完吗?XD 59.126.56.253 09/21 17:04
35F:推 KingKingCold:借转218.175.168.110 09/21 17:07
※ KingKingCold:转录至看板 Gossiping 09/21 17:08
36F:嘘 unfearing:推 203.67.54.13 09/21 21:21
37F:推 lockbolt:GOOOOOOD 218.168.67.133 09/22 02:07
38F:推 Bluebear:告死他们!!!!! 220.133.43.239 09/22 02:11
39F:推 rgyeswya:他的意思就是肛了他给个红包就不算强暴罗 203.70.93.211 09/22 10:28
40F:→ unfearing:ID_MULTI版272和285 203.67.54.68 10/18 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