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xioujin (教师当如阿久津)
看板TuTsau
标题[公告] 吐槽板新板规(6/6试用,无异议7/1正式上路)
时间Wed Jun 6 11:18:10 2007
6/6试用,无异议7/1正式上路
原则尚无太大变动,有些地方稍微修改故请常客们注意,新手更应注意。
前言
黄字:因为复杂故请特别注意的地方。
紫字:可开放护航的项目,但不鼓励发文内容尽是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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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开板目的:
鉴於演艺圈腐败之风盛行不衰,破坏艺术之美。
因此吐槽板(以下简称
本板)负责对行为不检之演艺人员进行批评,
举凡外表不顺、歌艺不佳、演技可怕、专技不精、素质不良等
足以影响大众身心之艺人或其团体。
希望在谴责艺人当中以图匡正社会风气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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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吐槽对象:
人(以下简称演艺人员)-
歌手(含个人、团体、乐团)、演员、主持人、通告艺人、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或曾有绯闻并上报的模特儿、
已上电视作秀过的储备艺人(和演艺公司有签约或者和制作公司有约定)、
制作人、导演、编剧、
唱片、经纪及制作公司、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的争议人士。
事-
演艺人员之丑闻、绯闻、炒新闻等等其他足可受批评的不检行为。
吐槽政治请以该艺人的言行范畴为主。
物-
专辑(含EP)、MV、戏剧、电影、综艺节目(注意:政论节目不在内!)、
艺人写真集、艺人发行任何商业性作品。
*媒体和电视台只能针对上述人事物;广告只能吐槽艺人,
原因在本身并不完全属於演艺圈的商业活动。
一律不分国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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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豁免对象:
1。往生者。
2。明显(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碍人士。
3。目前确实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变故之演艺人员(炒新闻则不算在内)
,即日起至康复期间不建议板友吐槽。
4。目前从事艺术工作之演艺人员;非流行类专辑和戏剧表演。
5。受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表彰、亲善代表,对国际社会有重大贡献之演艺人员。
(范例:Audrey Hepburn奥黛莉赫本)
6。目前从事A片、成人色情片的专门演员。
7。退出演艺圈者,超过10年没任何演艺活动的演艺人员(复出即被拔除)。
8。吉祥物(详见本板之艺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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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处分条件:
1。用主观性形容词公然护航及表态第二条明列项目(反串文,不罚)。
2。比较性护航,使用主观性形容词互相比较(发表内容意指同一等级,不罚),
然以下两小点范例将有不同判决:
a)我以前喜欢谁,但现在讨厌谁
->对同一人过去和现在的好感下滑乃允许范围,不罚。
b)虽然XX1好看,但是XX2难看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护航前者,照罚。
3。内容过於咸湿的西斯色情吐槽文。
4。未属於第二条明列项目范围的政治文。
5。吐槽第三条明列项目、非第二条明列项目、政治人物、其他公众人物与否、
攻击或不当干扰板友(若该板友先犯规闹事,不罚回应者)。
6。吐槽内容有提及非粗话的祖宗或後代、诅咒致死、过於用犯罪伤害字眼。
7。对演艺人员自行捏造客观条件之吐槽。
8。广告宣传文、跟吐槽无关之文章
(紧急事件,不罚)。
9。非犀利之一行文(想灌水就幽默有一针见血到)。
10。注音文和火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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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续)
11。转录他人文章原则上不罚,但有人检举无取得原PO同意会受理。
12。讨论PTT站内别板事务。
13。攻击PTT站内任何看板和其板友。
14。发文内容号召板友前往目的地进行杯葛行为、纠众闹板闹网站
(纯粹张贴连结和表示客观或自身意见,不罚)。
15。用歧视特定族群字眼(性别、血统)吐槽演艺人员,
将GAY、LESBIAN和TOMBOY等同志类型,族群名称、学校污名化,
而使用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
唯对於性生活不单纯被曝光的女性演艺人员。
16。歧视国家地区用词不在第二条明列项目范围。
17。发文内容主要攻击粉丝。
18。对无明显犯规的文章嘘文。
19。吵架内容跟吐槽第二条明列项目无关,纯私人恩怨。
20。挑战踢馆,讨嘘的文章,支持该立场者亦视同。
21。在本板和他板(含ptt站外网站)间游走,在他板的发言行为导致他板人士
因此攻击本板,将帐算到本板头上,经检举後板务认定之恶行。
此详细内容请按Tab键查询:
[公告] 有关双面文的认定 的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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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板主不处罚但删文、自动修标题之条件:
1。第四条明列项目之文章(删文)。
2。标题有脏话字眼(修标题)。
3。内文超过三个(不含)以上的脏话和国骂字眼(删文)。
4。吐槽用真名(修标题,若内文亦有则删文)。
5。唬烂过头文(删文)。
6。讨论盗版(删文)。
7。文章内容多错字乱码影响阅读(删文)。
8。号召他人收听看演艺活动(删文,但单纯连结、客观叙述和主观意见不在此例)。
9。昵称及签名档有偷渡护航、板友间私人恩怨(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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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处分方式:
本板使用四级处分制度:
劝告、警告、水桶一个月、永久水桶。
处分制度中
同一级处分集满两次会提升为下一级处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单一项目违规是以劝告与删除原文为主;
多重违规或违规事项情节重大才会使用警告;
请注意犯规次数累积至水桶的处罚,将不做事先预告且视为未了解板规。
明确闹板者会直接用劣文退回,甚至上传站方请求给予处分。
不服板务口头警示或判决,至别板攻击本板且内文用词恶劣,将直接水桶处置。
被处分後若还在板上发文闹事,则可能直接设劣文处置。
若有误判,也欢迎来信与板主群说明解释,坚持不服请至组务申诉,
请勿本板内公开争执。(板主将不予理会)
所有因违规而被删除之原文,将被视为证据文备份在。
*板主在本板犯规与板友同罪也照样累积,但回应板务纠纷不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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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板友之权利:
1。只要无劣文(本板发言条件)和遵守板规,欢迎无论有无偶像支持的板友发言,
对其偶像批判也可。
2。本看板认ID帐号不认是否同一使用者或IP位址,
因此若被水桶,可以使用分身,其他帐号在本板发言,
但再刻意闹事不在此例,甚至考虑上报组务和帐号管理处。
3。板友之ID名称不在本板管辖范围,就算含有其粉丝之意,
均请勿针对进行任何吐槽,
否则以第四条第5项处分。
4。板友之昵称和签名档之发表原本亦不在本看板范围,
客观叙述未有对於好感的主观性形容词,
(譬如纯粹叙述偶像演艺板、担任该板主)不罚,
但是在推文内被板友吐槽该演艺人员,恕不受理检举。
建议:请参考问板板主sgracee的签名档。
至於含有主观性形容词,
以第五条第9项处理。
5。本板不鼓励板友间私人恩怨带入其吐槽文章内的昵称和签名档,
若有当事人申诉
,以第五条第9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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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续)
6。一般无明显犯规的文章是不允许嘘文,若无心按到请补推(或者板主会帮忙)
,但是有犯规的文章是允许开放嘘文。
让板主M文的犯规文亦可以开放攻击当事人,
但是不鼓励问候他人亲属,
否则以第四条6项处分。
7。演艺人员在板上发言,本板只保护其以上本条内五点,仍不对第二条特别开放。
8。本板不鼓励吐槽艺人是带有无中生有的流言蜚语,因此允以开放客观澄清文,
若自行捏造被举发,将以第四条第7项处分。
(张贴新闻报导和转录他人文章,比照第五条办法处理)
9。板友在本板外一切行为请自己打理,恕本板不负责任,
也请板友在外勿无形中代表本板人物,更不允许有板规4-21的情形发生。
第八条
置底文和M文的条件:
1。活动、重大事件宣布。
2。帮忙寻人的临时紧急事件。
3。好文。
4。开放嘘的闹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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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举区:
检举区以检举违规和讨论板上判决为主,
请勿在底下聊天和违反第四条明列项目。
看完了,很
谢谢您的仔细阅读及合作!
板务不喜欢动刀,自己不犯规板务也不会当坏人。
dumplingchen、haxioujin、YATEN
20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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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板是否涉及中华民国(台湾)刑法诽谤罪,
请熟读以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509号:
解释日期:民国89年7月7日
解释争点:刑法诽谤罪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
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
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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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理由书: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监於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
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
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
、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
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
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以我国现况而言,基於上述各项因素,尚
不能认为不实施诽谤除罪化,即属违宪。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责任
,岂非享有财富者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自非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一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系分别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比例原则
尚无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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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以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并
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
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
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
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抵触宪法
问题。至各该事由是否相当乃认事用法问题,为审理相关案件法院之职责,不属本件解释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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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大法官会议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刘铁铮 吴 庚 林永谋 施文森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 董翔飞 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赖英照 谢在全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11、23 条(36.12.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310、311 条(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与本板有关面临法律的其他问题,本板在新增
法律服务区
欢迎查阅,也请法律专业板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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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axioujin 来自: 59.116.12.138 (02/20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