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sau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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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试用,无异议7/1正式上路 原则尚无太大变动,有些地方稍微修改故请常客们注意,新手更应注意。 前言 黄字:因为复杂故请特别注意的地方。 紫字:可开放护航的项目,但不鼓励发文内容尽是赞扬。 ============================================================================== 第一条 开板目的: 鉴於演艺圈腐败之风盛行不衰,破坏艺术之美。 因此吐槽板(以下简称本板)负责对行为不检之演艺人员进行批评, 举凡外表不顺、歌艺不佳、演技可怕、专技不精、素质不良等 足以影响大众身心之艺人或其团体。 希望在谴责艺人当中以图匡正社会风气之功效。 ============================================================================== 第二条 吐槽对象:  人(以下简称演艺人员)-   歌手(含个人、团体、乐团)、演员、主持人、通告艺人、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或曾有绯闻并上报的模特儿、   已上电视作秀过的储备艺人(和演艺公司有签约或者和制作公司有约定)、   制作人、导演、编剧、唱片、经纪及制作公司、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的争议人士。  事- 演艺人员之丑闻、绯闻、炒新闻等等其他足可受批评的不检行为。 吐槽政治请以该艺人的言行范畴为主。  物-   专辑(含EP)、MV、戏剧、电影、综艺节目(注意:政论节目不在内!)、   艺人写真集、艺人发行任何商业性作品。 *媒体和电视台只能针对上述人事物;广告只能吐槽艺人,  原因在本身并不完全属於演艺圈的商业活动。 一律不分国界。 ============================================================================== 第三条 豁免对象: 1。往生者。 2。明显(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碍人士。 3。目前确实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变故之演艺人员(炒新闻则不算在内) ,即日起至康复期间不建议板友吐槽。 4。目前从事艺术工作之演艺人员;非流行类专辑和戏剧表演。 5。受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表彰、亲善代表,对国际社会有重大贡献之演艺人员。 (范例:Audrey Hepburn奥黛莉赫本) 6。目前从事A片、成人色情片的专门演员。 7。退出演艺圈者,超过10年没任何演艺活动的演艺人员(复出即被拔除)。  8。吉祥物(详见本板之艺人中心)。 ============================================================================== 第四条 处分条件: 1。用主观性形容词公然护航及表态第二条明列项目(反串文,不罚)。 2。比较性护航,使用主观性形容词互相比较(发表内容意指同一等级,不罚), 然以下两小点范例将有不同判决: a)我以前喜欢谁,但现在讨厌谁     ->对同一人过去和现在的好感下滑乃允许范围,不罚。 b)虽然XX1好看,但是XX2难看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护航前者,照罚。  3。内容过於咸湿的西斯色情吐槽文。 4。未属於第二条明列项目范围的政治文。 5。吐槽第三条明列项目、非第二条明列项目、政治人物、其他公众人物与否、 攻击或不当干扰板友(若该板友先犯规闹事,不罚回应者)。 6。吐槽内容有提及非粗话的祖宗或後代、诅咒致死、过於用犯罪伤害字眼。 7。对演艺人员自行捏造客观条件之吐槽。 8。广告宣传文、跟吐槽无关之文章(紧急事件,不罚)。 9。非犀利之一行文(想灌水就幽默有一针见血到)。 10。注音文和火星文。 ============================================================================== 第四条(续) 11。转录他人文章原则上不罚,但有人检举无取得原PO同意会受理。 12。讨论PTT站内别板事务。 13。攻击PTT站内任何看板和其板友。 14。发文内容号召板友前往目的地进行杯葛行为、纠众闹板闹网站 (纯粹张贴连结和表示客观或自身意见,不罚)。 15。用歧视特定族群字眼(性别、血统)吐槽演艺人员, 将GAY、LESBIAN和TOMBOY等同志类型,族群名称、学校污名化, 而使用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 唯对於性生活不单纯被曝光的女性演艺人员。 16。歧视国家地区用词不在第二条明列项目范围。 17。发文内容主要攻击粉丝。 18。对无明显犯规的文章嘘文。 19。吵架内容跟吐槽第二条明列项目无关,纯私人恩怨。 20。挑战踢馆,讨嘘的文章,支持该立场者亦视同。 21。在本板和他板(含ptt站外网站)间游走,在他板的发言行为导致他板人士 因此攻击本板,将帐算到本板头上,经检举後板务认定之恶行。 此详细内容请按Tab键查询:[公告] 有关双面文的认定  的内文 ============================================================================== 第五条 板主不处罚但删文、自动修标题之条件: 1。第四条明列项目之文章(删文)。 2。标题有脏话字眼(修标题)。 3。内文超过三个(不含)以上的脏话和国骂字眼(删文)。  4。吐槽用真名(修标题,若内文亦有则删文)。  5。唬烂过头文(删文)。 6。讨论盗版(删文)。 7。文章内容多错字乱码影响阅读(删文)。 8。号召他人收听看演艺活动(删文,但单纯连结、客观叙述和主观意见不在此例)。  9。昵称及签名档有偷渡护航、板友间私人恩怨(删文)。 ============================================================================== 第六条 处分方式: 本板使用四级处分制度:劝告、警告、水桶一个月、永久水桶。  处分制度中同一级处分集满两次会提升为下一级处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单一项目违规是以劝告与删除原文为主;  多重违规或违规事项情节重大才会使用警告; 请注意犯规次数累积至水桶的处罚,将不做事先预告且视为未了解板规。  明确闹板者会直接用劣文退回,甚至上传站方请求给予处分。 不服板务口头警示或判决,至别板攻击本板且内文用词恶劣,将直接水桶处置。  被处分後若还在板上发文闹事,则可能直接设劣文处置。  若有误判,也欢迎来信与板主群说明解释,坚持不服请至组务申诉, 请勿本板内公开争执。(板主将不予理会)  所有因违规而被删除之原文,将被视为证据文备份在。  *板主在本板犯规与板友同罪也照样累积,但回应板务纠纷不在内。 ============================================================================== 第七条 板友之权利:  1。只要无劣文(本板发言条件)和遵守板规,欢迎无论有无偶像支持的板友发言,    对其偶像批判也可。  2。本看板认ID帐号不认是否同一使用者或IP位址,   因此若被水桶,可以使用分身,其他帐号在本板发言,   但再刻意闹事不在此例,甚至考虑上报组务和帐号管理处。 3。板友之ID名称不在本板管辖范围,就算含有其粉丝之意, 均请勿针对进行任何吐槽,否则以第四条第5项处分。 4。板友之昵称和签名档之发表原本亦不在本看板范围, 客观叙述未有对於好感的主观性形容词,    (譬如纯粹叙述偶像演艺板、担任该板主)不罚,    但是在推文内被板友吐槽该演艺人员,恕不受理检举。 建议:请参考问板板主sgracee的签名档。   至於含有主观性形容词,以第五条第9项处理。 5。本板不鼓励板友间私人恩怨带入其吐槽文章内的昵称和签名档,    若有当事人申诉,以第五条第9项处理。 ============================================================================== 第七条(续)  6。一般无明显犯规的文章是不允许嘘文,若无心按到请补推(或者板主会帮忙)    ,但是有犯规的文章是允许开放嘘文。 让板主M文的犯规文亦可以开放攻击当事人, 但是不鼓励问候他人亲属,否则以第四条6项处分 7。演艺人员在板上发言,本板只保护其以上本条内五点,仍不对第二条特别开放。 8。本板不鼓励吐槽艺人是带有无中生有的流言蜚语,因此允以开放客观澄清文,    若自行捏造被举发,将以第四条第7项处分。    (张贴新闻报导和转录他人文章,比照第五条办法处理)  9。板友在本板外一切行为请自己打理,恕本板不负责任, 也请板友在外勿无形中代表本板人物,更不允许有板规4-21的情形发生。 第八条 置底文和M文的条件: 1。活动、重大事件宣布。  2。帮忙寻人的临时紧急事件。 3。好文。  4。开放嘘的闹事文。 ============================================================================== 第九条 检举区: 检举区以检举违规和讨论板上判决为主,  请勿在底下聊天和违反第四条明列项目。            看完了,很谢谢您的仔细阅读及合作! 板务不喜欢动刀,自己不犯规板务也不会当坏人。 dumplingchen、haxioujin、YATEN 2007/6/6 ============================================================================== 针对本板是否涉及中华民国(台湾)刑法诽谤罪, 请熟读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509号: 解释日期:民国89年7月7日 解释争点:刑法诽谤罪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 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 (续) 理由书: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监於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 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 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 、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 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 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以我国现况而言,基於上述各项因素,尚 不能认为不实施诽谤除罪化,即属违宪。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责任 ,岂非享有财富者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自非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一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系分别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比例原则 尚无违背。 ============================================================================== (续)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以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并 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 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 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 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抵触宪法 问题。至各该事由是否相当乃认事用法问题,为审理相关案件法院之职责,不属本件解释 范围。 ============================================================================== (续) 大法官会议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刘铁铮 吴 庚 林永谋 施文森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 董翔飞 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赖英照 谢在全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11、23  条(36.12.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310、311 条(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与本板有关面临法律的其他问题,本板在新增法律服务区 欢迎查阅,也请法律专业板友不吝赐教。 ============================================================================== 2007/11/11 新增4-21和5-9 2008/02/06 补板规4-21部分和小幅修改第六条 2008/02/18 补板规4-5部分 2008/02/20 补板规第二项 ※ 编辑: haxioujin 来自: 59.116.12.138 (02/20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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