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rali (咩)
看板TuTsau
标题Re: [7788] 上次看7788主持的节目
时间Wed Dec 22 03:04:01 2004
大推这位大大的文章!!
我也实在很感叹
现在新闻局公布的18禁漫画 范围之广
简直到只要有一点点刺激镜头的
就会在书皮上打上一个很难看的18禁
连伊藤润二的恐怖漫画 矢泽爱的爱情漫画
这种读者群超广的漫画 也被列入18禁的范围
如果法律对漫画是如此的严苛
为甚麽不能用相同的标准
来规范影响现今国中小更深的7788呢?
看到上面一位大大的推文说
应该用法律来给7788一个惩处
我在这里试着来分析一下7788的行为
若有错误或不妥之处 请各位大大指正(羞)
如果依照法律的观点
被打上18禁的标准是:
"凡是图画文字有「自杀、吸毒、暴行、血腥和变态者」都列为限制级,
另有性行为和裸露性器官者也都列为限制级。"
(台北市漫画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条例草案)
而另外法律上猥亵的定义是:
1.最高法院的定义:
"所谓猥亵,系指奸淫以外有关风化之一切色慾行为而
(27年上字558号、45年台上字563号);
猥亵之者,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之谓。"
2.大法官的定义:
"猥亵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
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碍於社会风化的出版品而言。"(大法官释字407号解释)
那麽我们可以反过头来检视7788的行为
(虽然7788的长相在主观上
早已足够引起人的厌恶感了
但为了说服无脑fans 只好理性的评论他们的恶言恶行)
我是不知道7788是做了多少变态事蹟
(原谅我真的不了解啊~~~~~~~)
但 单从从袭胸事件到这位大大所说的猥亵游戏来看
1.气球塞下体算是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吧?
已经构成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
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吧?
这不必事实审 随便任何一个人来看都会觉得是
符合法律上所说猥亵的定义
且依广播电视法第21、32、43、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及广告内容,
不得伤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妨害善良风俗。
7788的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一句:"教坏囝仔大小"可以算了的
已经是可以列入法律规范的范围
2.另外关於袭胸事件
依我国实务上其他相似度极高的判决
是依据刑法来论构成乘机猥亵罪
判处有期徒刑3月,并宣告缓刑二年
其实我觉得更也可以依社会秩序维护法之
「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
另外给予7788金钱上的惩罚
当然7788都有钱可以花30万治装了
也许不在乎这麽一点点的罚款
但是
我是觉得虽然这只是7788的皮毛
但是却可以广大信仰7788的无脑fans一个当头棒喝
给予台湾演慾圈 一个驱除劣币的机会
甚麽天团??
根本是一群乌合之众
她们污染台湾青少年的心智恐怕是18禁漫画的千倍百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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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啊~~~
请赐我考上基本法组的幸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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