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8028 (阿展)
看板TransLaw
标题[刑法] 刑法问题求解
时间Mon Jan 18 16:27:16 2016
父携子出游,子一时兴起爬至高处,未料地势过高心生畏惧,遂要求其父抱他而下,父想
纵然不慎跌落至多乃皮肉伤,因趁此机会令其子记取教训,故对其要求置之不理,子无计
可施之下纵然一跃,孰料头部着地失血过多死亡。问父之刑事责任为何?
我是刑法新手,想请问其父是否有「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加重结果犯」之情事,其行为能否
该当277条第2项之不作为犯?或成立其他罪名?
求大大教育,万分感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217.6.3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ransLaw/M.1453105638.A.078.html
1F:推 ray110427: 应该是用271杀人罪不作为犯最去讨论吧 01/18 23:03
2F:→ ae8028: 主观上无杀人故意,无法该当271,但有放任其子受伤的认知 01/19 14:58
3F:→ ae8028: 及意欲,应可成立277伤害罪第一项之不作为犯,但客观加重 01/19 14:58
4F:→ ae8028: 结果其子死亡,该当第2项「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论 01/19 14:59
5F:→ ae8028: 以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我的想法是这样,但不知道对不对… 01/19 14:59
6F:推 qoo53895: 我想法是跟你一样的 01/24 14:55
7F:→ qoo53895: 但是你加重结果是过失部分,因为他没有意欲,但是应可遇 01/24 14:56
8F:→ qoo53895: 见结果发生 01/24 14:56
9F:推 trygone: 本题重点我认为原po搞错了 01/26 16:33
10F:推 KEYs: 依最高院47年920号判例,加重结果犯之要件,1、加重结果明 02/07 13:05
11F:→ KEYs: 文 2、由故意基本犯罪延伸之加重结果 3、加重结果与基本 02/07 13:06
12F:→ KEYs: 犯罪须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 4、对加重结果有客观预见 02/07 13:06
13F:→ KEYs: 可能性 惟本案其子直接头部着地失血过多死亡,其父并无基 02/07 13:06
14F:→ KEYs: 本犯罪行为,故不成立伤害致人於死罪 02/07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