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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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法] 法转刑总系列:共犯脱离理论
时间Sun Jan 12 12:43:03 2014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号:
复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十八条,排除阴谋犯
、预备犯为共同正犯,其修法原理乃数人虽於阴谋、预备之阶段有共同参与之行为,惟於
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前,即已脱离者,对犯罪结果如令负共同正犯刑责,实有悖於
平等原则,且与一般国民感情有违,故确定在「实行」概念下之共同参与行为,始成立共
同正犯。而上开排除之「预备共同正犯」,系指法无处罚预备犯之情形而言,如法律已将
预备阶段独立成罪者,其共同参与该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仍应论以该罪之共同正犯。
预备犯「对於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
,或为一定之行使」之罪者,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处罚之明文规定,
则共同实行该犯罪者,自应论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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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所谓共犯脱离理论,有其适用上的界限,形式预备犯有所适用,实质预备犯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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