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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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 民法总则争点问题:时效制度(125-147)
时间Wed Jan 1 12:58:13 2014
陆续整理中ing......
条文:民法第125条-147条
重要性:☆☆☆☆☆
每条必背+每家几乎都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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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1:权利失效理论
经典题型:
甲出售 A 地於乙,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後,乙立即支付头期款,甲乃将 A 地交付於乙
占有使用。兹发生以下情事:
1.由於乙未依约给付价金尾款,甲乃去函订十天期间,催告乙支付尾款。乙并未於十天内
支付价金尾款,在十三年後,甲通知乙解除买卖契约,并於法院起诉主张,依据回复原状
请求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 A 地。甲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2.设本案乙未於催告之十天内支付价金尾款,在十六年後,甲承认乙有请求权,乙乃起诉
请求甲移转登记,甲得为如何之抗辩?(25%)
最新实务判解: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二号
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定有明文。
上开规定,依劳基法第一条第一项後段规定,对於该法所规范之事件,亦有其适用。而
权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权利,在相当期间内一再不为行使,并因其行为造成特殊情况,
足以引起义务人之正当信任,以为权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权利,经斟酌该权利之性质,法
律行为之种类,当事人间之关系,社会经济情况,时空背景之变化及其他主客观因素,
如可认为权利人在长期不行使其权利後忽又出而行使权利,足以令义务人陷入窘境,有
违事件之公平及个案之正义时,本於诚信原则所发展出之法律伦理(权利失效)原则,
应认此际权利人所行使之权利有违诚信原则,其权利应受到限制而不得再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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