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3178378 (脑哥)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民总问题
时间Fri Jul 13 01:26:21 2012
小弟身为初习法律的嫩嫩第一次在这里贴文,希望各位神手不吝指教。我想问,要撤销受
诈欺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对该意思表示(或该契约)的相对人为之吗?假如说,甲为要保人,
乙为保险公司,丙为保险契约受益人。乙在为承保的意思表示前曾要求甲先做体检。丁医
师检查出甲患绝症,告知丙,但故意不告知乙。(我在参考书上读到,通说主张对民法92
条1项但书为限缩解释,将丁之诈欺排除於第三人诈欺外,乙照样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後
来甲死掉,乙想撤销承保之意思表示,应该对谁为之(相对人甲已经挂了)? 在该保险契约
中,丙是所谓利益第三人吗?乙可以对受益人丙为撤销之意思表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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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30.120
1F:→ ribosomes22:王泽监老师书上有写约42x页左右 07/13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