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观)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未经法代同意而订定婚约...
时间Wed Dec 7 00:35:04 2011
※ 引述《cc211 (藏镜人)》之铭言:
: 转三含身分法
: 问个亲属不算离题吧...
: 未成年人(已达男17女15)未经法定代理人而订定婚约其效力为何?
: 最近读到这里发现三本书好像看法不太一样
: 林秀雄老师主张无效说
: 他认为因为婚约不论订定或是撤销以口头表示即可
: 倘若法代撤销後,未成年人又在以口头表示重新订定婚约
: 则对撤销权人而言...撤销权的意义就不大了
: 另外两本书好像是主张类推适用结婚的规定 (得撤销)
: 但是在理由的部分好像没有太多的着墨...
: 不知道大家在写的时候会用哪一说?
我是用戴东雄老师的书
戴东雄老师是主张彻销说,他是主张婚约是属於身分契约,和财产契约不同所以不像民法
总则的行为能力制度的范围内,对於违法规定的效力也无明文,所以需按法理解释
戴老师举的第一个例子是既然是无效,那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违反订婚年龄的效果,在逻辑
上不能解释成当然无效,那是不是按民法71条违法强行规定无效?也无从得知,毕境无直
接条文可以使用
第二个例子是如民法980条结婚年龄的实质要件,民法989条有规定违反实质要件的话得撤
销,那麽就类推使用一样规定违反订婚年龄的效果是得撤销
第三个是结婚年龄比起订婚年龄来的重要,既然违反法定结婚年龄至多仅有撤销,那麽违
法订婚年龄顶多也只能到撤销的效力
第四个是按主张无效说的史尚寛先生之见解:「民法972条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非得由法定代理人为之,受监护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亦可自行订定婚约。」由此可见身分
行为能否发生效果还是以意思能力为重要因素,所以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具意思能力只是
受限制仍可以认为有订婚能力,与其解释无效不如解释可得撤销
不过如果是我的话我还是会写无效说,原因是因为司法院解释例34年院字2812号和最高法
院32年上字1098号判例都是主张无效说,加上无效说又是多数见解,要是想主张撤销说还
得指出特别理由,稍嫌麻烦了点,还是不要跟自己考试的分数开玩笑比较好
虽然我是准备考转二,不过刚好手上有书就拿出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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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丈夫立身处世,最重要的是奉守道德,此中包含了孝、悌、忠、信、义!
所谓的「利慾薰心」,利和慾,最易毁一个人的道德操守!
尤其是色慾一关,因为身体的本能关系,一旦美色当前,自然难於抗拒。
但色字头上一把刀,最易令人走上歪路,沉沦慾海。
淫乱苟合,始乱终弃,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大损道德中的「义」,切戒、切戒!
《Jack0大师语录》民明书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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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6.100.125
1F:推 lackture::D 如果怀孕有小孩就没办法撤销喔! 01/09 15:27
2F:→ aaaaa456852:989条的内容已经不在这个讨论的射程内了 01/15 18:25
3F:推 lichunism:戴老师对於已怀孕不得撤销有点批评,认为为了小孩而不 01/26 13:09
4F:→ lichunism:撤销婚姻是本末倒置;保护小孩而不保护现存的未成年人 01/26 13:10
5F:→ lichunism:这是他上课说的,不知他书上有没有;不过他应该不出题吧 01/26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