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s771215 (Dos)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物权的问题
时间Mon Jun 20 22:06:08 2011
甲拥有A地一笔,授权乙代为出售。乙於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与丙订定A地之书
面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价金为新台币二百万元,并约定於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为
所有权移转登记,惟地政机关迟至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始於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丙为所
有权人。惟甲於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却又将该笔土地以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出售予
丁,并同意丁为预告登记,於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地政机关即将该预告登记登记於
土地登记簿上。试问丁对丙得否请求为所有权移转登记?若不可,则丁对丙於法律的建制
上得有何请求?
甲将其所有之土地分割为A、B两部分,并将紧临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则
与公路无适当之连络。惟甲将B部分授与丙使用收益,甲遂与乙约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通往
公路。嗣乙将A部分土地再出售予丁、授与丁使用收益,丁又将该A部分授与戊使用收益。
倘若甲嗣又将B部分售予己,试问己得否通行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假设前例系於乙先授
与庚使用收益,嗣由庚与丙约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通往公路後始由乙将A部分出售予丁,倘
若甲嗣又将B部分售予己,则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这个是我朋友给我的转大三的考古题
结果我用民总解不出来
我朋友说这是物权题目
有高手可以解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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