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ng27nk (谭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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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民总的问题@@
时间Sun Oct 31 22:07:35 2010
大家好,小弟最近拜读王老师的民法总则(新版P.184),读到法人的部份出现问题,问题
如下:
甲社团法人,社员甚众,颇具资产,共有董事A、B、C、D等七人,因发现若干董事
有滥用职权情事,乃修改章程明定仅A、B、C三人有代表权,迄未办理变更登记。又依
社员总会决议,不动产买卖应由有代表权的董事共同为之。某次董事会决定兴建会馆
,即由A、B、C三人与地主乙洽谈,因A与B、C意见不同,久未成交,乙有将该地出售
他人之意,D董事知其事,认为该地点适中,价钱尚称合理,机不可失,即与A董事共同
以甲社团法人名义与乙订立买卖契约,乙不知上开章程规定及总会决议。试问乙得否向甲
社团法人请求支付价金?
王老师的解说:D的代表权虽被剥夺,但章程的事项并未登记,D仍有董事代表权。至於
总会决议(由有代表权的董事共同为之),非属应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A的
代表权并未受限制。故甲社团法人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有效成立。
我的疑问是,二十七条第一项後面写到法人事务之执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取决於
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题目里对於董事事务的处理,只由"总会决议"限制之,并非章程
,而且章程的修改并无登记,所以对於事务的处理应该还是要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吧?为
何最後总结仍成立呢?
恳请各位大大替小弟解惑><
对了,请问一下有台中的战友吗?想要认识一下,不然一个人有点孤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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