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ows (我,仍犹夷於蒙蒙的雨中)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东吴传说中超杀的100分题目
时间Sun Aug 1 20:13:40 2010
※ 引述《nantou049 (大螃蟹)》之铭言:
: ※ 引述《cc211 (哈哈)》之铭言:
: : A见报上刊载某电器公司要推出最新型宽萤幕电浆电视机『TK3070』,遂有
: : 意将其旧型电视机『TK3007』卖掉。A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表示欲以2万元
: : 出售『TK3007』电视
: : B见广告後,即赶到A住处,但是A却不在家,B就向A的外佣C表示,
: : 请代为转告A,并请A在三天内,给予回音。但是当晚A回家时,外佣C
: : 却忘了向A说明。
: : 隔天B才查觉,原来A要卖的『TK3007』,不是最新型的『TK3070』宽萤幕
: : 电浆电视机,遂立即打电话向A表示,要「撤回」要约。此时A才搞懂事情的原委,
: : 但却表示,买卖契约已经有效成立。
: : 问:B是否须给付价金2万元??
: : (97东吴)
按广告为向不特定人表示之要约之引诱,性质上为意思通知,无法效意思,没有承诺适格
纵有相对人承诺,亦不因此成立契约关系
B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否达到於A?
非对话之意思表示以其通知处於相对人随时可得受领的状态为达到
外庸於中间第三人的性质,一般来说,应属有权受领使者
於意思表示告知B时,即已达到於A
有权受领使者如有误传、迟传或根本未传,其危险由相对人即A承担
要约之拘束力有二,
形式拘束力,要约之不可撤回性,
实质拘束力,要约的承诺适格,一经相对人承诺契约即为成立
而撤回要约之通知,须同时或先时达到
题示B的要约已经达到於A,已不可撤回,A於电话中表示契约成立,可解为承诺之表示
买卖契约有效成立,B须给付其价金
: 一、刊登广告(略)
略诸不是很可惜吗?
: 二、
: (一)外佣C为B之表示使者抑或A之受领使者,涉及依一般交易观念,该外佣是否有受领B
: 之意思表示之权限。按外佣C与A长期同住,为其处理日常生活之大小事,其地位已
: 形同A之家属,故外佣C应有受领该要约之权限,为A之受领使者,而非B之表示使者
: 。(应为开放性答案,写外佣C为B之表示使者应该也对)
: (二)外佣C为A之受领使者,於B向C表示表示代为转告要约之意思表示时,该对话之意思
: 表示已生达到之效力,外佣C未传达B之要约之风险,应由A承担。
: 三、B致电A表示其误『TK3007』为『TK3070』而欲「撤回」要约。
: (一)依第156条,A未立时承诺,要约失其拘束力,故B得撤回,不受拘束。
由中间第三人传达意思表示,应属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前面既然已经将其定位在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为何这里又采对话的法条?
对话意思表示、非对话意思表示的区别点在於「意思表示能否直接沟通」
: (二)得否依第88条第1项撤销其要约? X (动机错误)
题示为B有过失,不得撤销
: (三)B得撤回其要约,买卖契约不成立。
大家研究一下,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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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56.15
1F:→ lch10212:很明显是刘昭辰出的= =+ 08/02 04:43
2F:→ b19880115:这题我好像只拿了30几分耶,呵呵。 08/14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