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ernalwing (永恒的羽翼)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96北大财法第二题
时间Thu May 20 22:16:39 2010
※ 引述《cc211 (哈哈)》之铭言:
: 甲拟杀乙,深夜持刀埋伏通往乙宅之路旁。忽见人影,匆忙中,将迎面奔来之丙误认为乙,
: 当场将丙刺毙。甲之刑责如何?又,甲以杀乙之目的,持有照猎枪向乙开枪。讵因技术欠佳
: 射中旁边之丙,丙因而死亡,乙得免於死。问甲之刑责如何?
: 拟答: (33%)
(一)
1. 甲误乙杀丙该当普通杀人罪(271 I)
行为人甲杀丙造成人死之结果, 行为结果之间具相当因果关系
因甲误丙为乙而将丙杀害, 此一客体错误之情形, 我国采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之事实与客观之事实, 系在同一构成要件内,
即有法定要件的符合, 不阻却故意之成立
此为等价客体错误, 成立故意, 故甲构成普通杀人罪
(二)
1. 甲射乙而误中旁边之丙, 该当过失致死罪(276 I)
行为人甲欲杀乙却造成丙死亡之结果, 因果历程产生偏离
此情形系打击错误, 我国对此采具体符合说之立场
行为人主观上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 需具体一致, 否则阻却故意
因此题中行为人甲主观上欲杀乙却造成丙死,
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符合, 故阻却故意, 仅论以过失
因甲阻却故意, 故论以过失致死罪.
2. 甲开枪欲杀乙之行为该当杀人未遂罪(271 II)
行为人甲开枪杀乙, 着手後却未中射中乙, 应评价为未遂
故甲构成杀人未遂罪
3. 竞合: 此题中甲只有一开枪行为, 构成对乙杀人未遂与对丙过失致死罪
一行为侵害数法益, 想像竞合, 择一重处之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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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197.119
1F:→ Eternalwing:我自认我这篇答案应可拿个30分(自我感觉良好中) 05/20 22:27
2F:→ Eternalwing:如其他学长们有不同见解, 欢迎讨论 <(_ _)> 05/20 22:29
3F:→ everstar:我的写法就不是这样耶(?!) 05/20 23:03
4F:→ everstar:可是我不知道回这篇文 要按甚麽@@" 05/20 23:06
5F:→ everstar:一行为侵害数法益 依刑法第五十五条 想像竞合 择一重处断 05/20 23:09
6F:→ everstar:之 05/20 23:09
7F:→ Hitotsubashi:在本文按SHIFT + R 05/20 23:16
8F:→ Hitotsubashi:然後选F(看板) => Y(引用标题) => Y/N 是否保留原文 05/20 23:17
9F:推 poppingICE:先不论写得好不好..我觉得老师应该会很吝啬给到30分吧 05/21 00:07
10F:→ everstar:黑阿.............不过为什麽吝啬呢...... 05/21 12:07
11F:→ everstar:谢谢^^ 我知道罗^^ 05/21 12:08
12F:推 chingoops:哪有什麽慷慨给分的道理 05/21 21:48
13F:推 akira911:本题配分:(一)16分 (二)17分 05/25 20:00
14F:推 akira911:(一)预备没写-5,采用学说-1,尝试用构成要件故意错误写 05/25 20:05
15F:→ akira911:,有法律文字没涵摄-3 05/25 20:06
16F:→ akira911:杀,没涵摄-1 05/25 20:07
人都被干掉了, 预个头备...
学说大家爱, 不写学说要写什麽? 而且一半以上是学者出题
"行为人甲杀丙"造成人死之结果 <===这个不是构成要件的涵摄是啥?
很难杀死就算了, 这题人都被爽快地杀死了, 对"杀"涵摄只是浪费墨水
17F:→ akira911:(二)1的部份,10分扣九分。因为结论有对。 05/25 20:10
18F:推 akira911:更正:(二)1的部份,7分扣6分。因为结论有对。2的部份, 05/25 20:18
19F:→ akira911:5分拿1分。结论没写,你的体系上看不出来是一行为,扣4分 05/25 20:19
1除了结论外问题在哪? 三阶论套打击错误采具体符合说这可是最为多数学者接受的写法
您另有高见我当然尊重, 不过此题原PO是新手, 当然是用通说解法对他最有帮助
2只是单纯的未遂, 跟1是同一行为, 本来就不需对此太过着墨, 简单点出即可
至於结论, 我直接点出 "甲只开一枪", 改题老师应该没蠢到看不出是一行为
※ 编辑: Eternalwing 来自: 114.47.197.153 (05/26 21:47)
20F:推 akira911:我跟E大的差别看法,这就呈现出是所谓国考射幸性的特性, 05/27 13:40
21F:→ akira911:有老师要体系上看得出来是一行为。但如同E大说,他在结论 05/27 13:40
22F:→ akira911:有点出一行为。上述的评分,乃回应E大在1楼那边的推文, 05/27 13:42
23F:→ akira911:多少有些标准不同与玩笑的部份。希望不会擦枪走火。 05/27 13:43
24F:→ akira911:E大说:这个不是构成要件的涵摄是啥? 小弟在此回应一下 05/27 13:44
25F:→ akira911:这样的写法,不算是涵摄。只是事实(蓝色)与法律概念(绿色 05/27 13:45
26F:→ akira911:),欠缺涵摄过程(黄色),(颜色的意思,请参阅本系列文)。 05/27 13:46
27F:→ akira911:而举杀人例子来说明涵摄,补教名师blackb也曾在国考版上 05/27 13:46
28F:→ akira911:与小弟同样的写法,可资参照翻阅(注:或许是blackb学生转 05/27 13:47
29F:→ akira911:贴自己心得文,而非blackb自己贴的)。E大这边的说法,恐 05/27 13:48
30F:→ akira911:有误会。有些地方是可以省,有些地方却不能省笔墨。窃认 05/27 13:49
31F:→ akira911::如wala大(参阅系列文)的无违法性与罪责等语,此处杀人涵 05/27 13:50
32F:→ akira911:摄,可能不要省略较为妥适。希望法转版的考生,藉本题讨 05/27 13:51
33F:→ akira911:论,都有所收获。 05/27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