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sunsea (费司)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刑法问题
时间Sat Apr 24 17:47:39 2010
林山田老师第十版刑法通论第415页
例4:
A欲杀害其叔父B,却将其生父C误认为叔父B,开枪射击其生父C
教科书将其列在<有关行为主题的错误>,
但是不是亦有客体错误呢?
若要问A成立什麽罪,则我的解题是否有何不妥或需要改进之处?
解题如下
A在主观上对其开枪击毙之人C乃认为为唯一普通人,而具杀害故意,
行为人A因客体错误,
将直系血亲尊亲属C误认为在刑罚上不具加重刑罚结果之B,
此属构成要件等价的客体错误,
虽A将C误认为B,只要在行为时知道其所杀者是人,
仍决意下手杀害者,即具杀害故意.
且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未认识到其与被杀害者B的身分关系,
故不具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杀害故意,
则行为人A只能论以刑法第271条的普通杀人罪,
而不能成立刑法第272条的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
不知道这样的解题是否完善?
请各位帮忙提点一下
谢谢
(感谢提醒文章排列问题,因不会修改,故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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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6.206.189
1F:→ s81250:这样写在考卷上还是整团啊! 是叫你在考卷分小段 04/24 18:19
2F:→ s81250:而且你都说272是一个加重刑罚 那真的有错误问题吗? 04/24 18:19
3F:→ s81250:思考看看~用最基本的三段论法去推! 错误基本就是个错误 04/24 18:19
4F:推 nhair:272的尊卑亲属关系是罪责要素,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04/24 18:43
5F:→ dirkbass:罪责要件太早讨论了 根本就没谈到错误部分 04/24 21:00
6F:→ dirkbass:要谈错误是不是还要讨论A对B在刑法上的评价部分? 04/24 21:02
7F:推 poppingICE:感觉思绪有点跳跃...不过已经不错了啦基本分有 04/25 00:19
8F:→ poppingICE:不过我建议破题可以直接把要检讨的罪名条号写出来更佳 04/25 00:21
9F:推 bbwei20:推四楼疮学长 04/25 00:59
10F:推 weijohng:推四楼疮正妹 04/25 01:17
11F:推 LuciferXI:推四楼疮正妹 04/25 01:24
12F:推 aimer75:直系血亲尊亲属关系的要件性质有争议,要看你采的是不法要 04/25 02:04
13F:→ aimer75:素,还是罪责要素。 04/25 02:05
14F:→ aimer75:如果采实务见解的不法要素说,则对於直系血亲尊亲属这个要 04/25 02:07
15F:推 LuciferXI:楼上也是正妹~~XD(我断) 04/25 02:09
16F:→ aimer75:素欠缺认识,在故意的层次讨论本要素并阻却就可以了。 04/25 02:10
17F:→ aimer75:但是若是采学界通说,认为本要素是罪责要素,那在构成要件 04/25 02:11
18F:→ aimer75:的层次,客观该当後,主观故意就不阻却,但仍然要处理关於 04/25 02:13
19F:→ aimer75:等价客体错误的问题,确定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层次都具备後, 04/25 02:14
20F:→ aimer75:再於罪责层次讨论"罪责要素"的错误问题,关罪责要素的错误 04/25 02:15
21F:→ aimer75:规则,只要检验行为人的主观面即可,本案行为人明显於主观 04/25 02:17
22F:→ aimer75:上不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意思,所以没有成立272的可 04/25 02:19
23F:→ aimer75:能。 04/25 02:19
24F:→ aimer75:但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立场,最後都要回到271上讨论,原则上 04/25 02:21
25F:→ aimer75:是会成立271。而上述两种立场差别也就是在於随着见解上的 04/25 02:22
26F:→ aimer75:差异,讨论问题的层次位置有所不同,也突显出犯罪论体系架 04/25 02:24
27F:→ aimer75:构的了解程度如何。 04/25 02:24
28F:→ aimer75:以上是个人的想法,如果有错还请大家指正并教我一下!!! 04/25 02:27
29F:→ KkKk126:无272条可言,主观意识尚无杀害自己生父之意思 04/29 15:52
30F:推 JHROC:纯粹记忆甚麽是甚麽要素比较无趣,建议从各种不同的犯罪阶层 05/09 14:55
31F:→ JHROC:体系出发去检讨各种情形。如在现行通刑的犯罪阶层构造,这篇 05/09 14:56
32F:→ JHROC:提及的仅涉及错误的问题。如果采於需罚性(罪责)阶层中,需要 05/09 14:57
33F:→ JHROC:有对罪责事实的认识的话,那麽就可以进入对罪责事实有无错误 05/09 14:58
34F:→ JHROC:的讨论。所以,如果在现行通行的犯罪阶层构造里面去讨论,罪 05/09 14:59
35F:→ JHROC:责阶层中,对罪责事实有无认识而有无错误的话,那就会很荒谬 05/09 14:59
36F:→ JHROC:了。 05/09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