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hair (疮疮)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林山田师对於刑法谦抑性的论述
时间Thu Jan 28 19:22:18 2010
※ 引述《hs520 (hs)》之铭言:
: 如题
: 翻了刑法通论很久
: 似乎找不到林山田师对於刑法谦抑性的看法
: 诸如 偷一颗苹果、摘一朵小花 等等...
: 似乎没有看到林师使用谦抑性的方式来除罪
: 似乎也不同意所谓"可罚违法性"的说法
: 而似乎认为其当用刑事程序法或刑事立法之方式解决
: (十版上册p.310)
: 是否有误?
因为在留德学者的观念里,违法性只有「质」的问题,并没有「量」的高低,有违法就是
有违法,并没有「一点点违法」这种概念;相反,留日学者就认为违法性有量的,所以才
会提出「可罚的违法性」这个概念。
基於留德学者认为违法性并没有量差的问题,所以对於侵害利益极为微小的案子(例如74
年判例所述的侵占空白信纸一张),他们才会认为无法透过违法性来解决,只能透过诉讼
法上的规定,例如微罪不举的不起诉或是缓起诉处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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