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hshow (秀)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刑法分则和总的没收有何差异?
时间Thu Nov 12 02:23:07 2009
我们老师在课堂上问了一个问题
犯贿赂罪所收受之贿赂而没收之,和刑法第三十八条之一般没收有何不同?
我回答的时候,是按照刑法条文上的叙述去回答
我认为贿赂的没收是规范在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可是,老师说他要的标准答案不是这个?
请问答案应该是什麽?
或者,可不可以告诉我应该朝什麽方向去回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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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16.224
1F:→ everstar:所以要翻书看 你们老师可能是这个意思XD 11/12 20:37
2F:→ s81250:贿赂罪章的没收~不以行为人所有为限! 你去对照38条看 11/12 21:40
3F:→ s81250:你就能看出端倪了 11/12 21:40
4F:→ s81250:没收的 "东西" 属於什麽可以没收~两边对照着看 11/12 21:40
5F:→ s81250:聪明的你!一定可以看出些什麽的!直接告诉你答案没意思 11/12 21:40
是要翻六法看的意思吗?
因为他们两着真的很像...
两者的不同我有找到的是...
形分的没收 形总的没收
种类: 义务没收,没有裁量空间 职权主义,有裁量空间
不能没收时: 追徵价额 无特别规定
没收物的所有:不问所有人 以犯人所有为限
物之取得: 不以犯罪成立时已取得为限 以犯罪成立时已取得为限
※ 编辑: nighshow 来自: 118.169.171.150 (11/12 23:04)
6F:→ s81250:你还是看不出来?y 11/12 23:06
可是我不知道为什麽要以犯罪成立时已经取得为限制...
>"<
※ 编辑: nighshow 来自: 118.169.171.150 (11/12 23:50)
7F:→ everstar:先说说你们刑法用哪本书?^^ 11/16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