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itsev (那些必要的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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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刑法小问题
时间Tue Oct 27 06:00:33 2009
※ 引述《s81250 (❺❺❻❻<( ̄︹ ̄)@)》之铭言:
: ※ 引述《volvos70 (小鸟~儿)》之铭言:
: : 读林山田老师,刑法通论,第10版
: : 第124页
: : 题目:A教唆B杀C,B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误认D为C,而加以杀害
: : 答:前略,对A而言,应属於打击错误,故A对於D的死亡结果,则应论以过失致死罪。
: : 由於2005年的刑法修正以删除未遂教唆的处罚规定,故A仅负一般过失致死罪的刑罚。
: 关於此部分!应该是你理解上有问题!
: 1.在这边请忘记姓名!刑法271条是杀人罪不是杀C罪
: B实行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主观上,B在为行为时知道他杀"人",他也去实现了这
: 个行为!具有杀人故意!
: 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犯应该从属於正犯的不法阶,所以A成立杀人罪教唆犯
: 2.如果你要引用"错误"的理论,那麽,在这部份是属於等价的客体错误
: 不阻却故意!而并非打击错误
: 正犯不阻却故意。按共犯从属性,A也成立了杀人罪教唆犯
事实上,被教唆人实行行为发生错误时,教唆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是有不同说法的。
像原po volvos说的,被教唆人的客体错误会变成教唆人的打击错误,也是其中一说。
这时候,教唆人应负「教唆杀人未遂」,视情形同时成立「过失致死」。
(原po对刑法修正的教唆未遂了解有错误,新修正不罚的教唆犯是失败教唆,
教唆未遂仍依未遂罪处罚。)
不过晚近的有力学说,大多是采取被教唆人的客体错误并不算是重大偏离,
不影响教唆人的故意,所以仍成立既遂。
至於原po後来问的厨师例题,间接正犯之所以不会成立过失犯,就像是教唆犯一样,
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必须具有故意。
而被利用人实行行为重大偏离间接正犯的主观所产生的过剩行为,
基於对应理论,不一定可以归责给间接正犯。
而被利用人的客体错误,早期通说皆认为被利用人为利用人的工具,
所以视为间接正犯的打击错误。惟晚近亦有学说认为应区分被利用人的辨识能力,
以及间接正犯是否将辨识被害人的工作交给被利用人执行,而别其效果。
该题示厨师并未将辨识被害人的工作交与服务生,
故应视服务生之客体错误为厨师的打击错误,
所以该题的答案就是,厨师成立「间接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两罪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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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Zaitsev 来自: 59.121.1.145 (10/27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