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1250 (❺❺❻❻<( ̄︹ ̄)@)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小问题
时间Fri Oct 23 19:03:37 2009
※ 引述《volvos70 (小鸟~儿)》之铭言:
: 读林山田老师,刑法通论,第10版
: 第124页
: 题目:A教唆B杀C,B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误认D为C,而加以杀害
: 答:前略,对A而言,应属於打击错误,故A对於D的死亡结果,则应论以过失致死罪。
: 由於2005年的刑法修正以删除未遂教唆的处罚规定,故A仅负一般过失致死罪的刑罚。
关於此部分!应该是你理解上有问题!
1.在这边请忘记姓名!刑法271条是杀人罪不是杀C罪
B实行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主观上,B在为行为时知道他杀"人",他也去实现了这
个行为!具有杀人故意!
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犯应该从属於正犯的不法阶,所以A成立杀人罪教唆犯
2.如果你要引用"错误"的理论,那麽,在这部份是属於等价的客体错误
不阻却故意!而并非打击错误
正犯不阻却故意。按共犯从属性,A也成立了杀人罪教唆犯
: 对照此题,我自己也想到的问题
: 问题:有一厨师A,看到他的仇人C,刚好来店里面吃饭,就在C的餐点里面下毒,
: 新来服务生B不知情,不小心把该给C的餐点端给了另一位客人D,导致D食用後死亡
: 两题相对照之下,那麽本题的回答
: A成立"间接杀人未遂正犯"与"间接过失致死罪"?????
: 可是又看到同书的第66页,间接正犯不可能成立过失犯。
: 所以这题最终的回答,只能成立间接杀人未遂正犯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19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