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Huang)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中正今年转学考 刑法
时间Wed Jul 15 19:05:19 2009
: 仅就未遂讨论
: 本题是属於哪一种未遂?
: 障碍OR中止(准中止)?
: 以特定人为为目的 着手後发现对象之错误 经验上乃是可预期必有停止实行之结果
: ,对其杀人既遂所与之妨碍 系通常现象 而为意外之障碍 杀人如此
: 伤害 重伤害 等 均以特定人为对象者 亦应当为同一之解释
关於引用实务见解上,
需要说明的是,
七三年五月一五日(七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会议决议(一)),已经於九五年八月二二日
第一六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因法律已经修正,将七三年之决议改列於刑法第二五条。
而已经不列於刑法第二七条之下。
回到大家讨论的题目上,
需要注意的是,
中止犯既为未遂犯之一种,必须犯罪之结果尚未发生,始有成立之可言。
所以,在确定结果没有发生时,可以进行是否成立中止犯之讨论。
又,针对不同案例事实,会有不同类型的中止犯之适用,即为中止犯或是准中止犯。
此时,究竟适用法条中的刑法第二七条第一项或是第二项,纯粹监定对法条之熟练度
,以及将其涵摄於案例事实中的细腻程度评分。
简单叙述完基本的部分後,题目中的某些部分可能会让人觉得,对於有无满足成立中止犯
或准中止犯之部分,感到疑惑。
不外乎:
1.阴谋犯与预备犯有无成立中止犯之可能
2.是否出於己意中止
3.出於非道德之己意中止是否影响中止犯之成立
4.防果行为与最後防果效果之发生之因果关系,是否影响中止犯之成立
5.与4有点关联的,则为,行为人之消极己意中止其行为,但无积极之防果行为,然而有
第三人之防果行为之介入,究竟应评价为障碍未遂或是中止未遂之问题。
回到这题里面,
很有可能就是2.4.5
但是我想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说明。
如果是,中止犯,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是可以完成犯行的,但是他选择不要。
如果是,未遂犯,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想要完成犯行,但是他是不能达成其目的。
但是,这两句话的重点到底是哪几个字呢?或是说是哪几个字,需要再加以补充解释?
就中止犯之部分,
只要行为人是「有能力完成犯行」之人「在出於自主决定之下」,「使结果不发生」,
成立中止犯。
与这题有关的部分应该是,是否「有能力完成犯行」这部分,
所谓有「能力完成犯行」,应该可以解释为,「只要依照计画去行为,就可以达成自己的
目的,而以上皆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但是,题目告诉我们,「行为人在为犯行之时是认错人了」,既然「认错人」那是不是,
意味者,「他无法达成他本欲杀害或伤害之人之目的了」,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行为
并非他所可以掌握」,即「他没有能力去掌握以及完成他的犯行」,所以他基於主观上之
敌对法律之意思,遂而着手实行一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之行为,而风险未实现(未发生
结果),即为一个「失败之未遂」。
若进一步与题示结合,即为
行为人依照其主观之想法,认为他所为之构成要件之客体,系他
主观上已经知悉的客体,惟本题中,却发生了认错人之情形,既然认错人,该行为之时
显已经不可能达成,该行为人本欲达成之目的,此种未遂行为,就是不得已主张自愿中
止之失败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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