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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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学民总第二题
时间Sun Jul 12 23:58:48 2009
※ 引述《JHROC (JasonHuang)》之铭言:
: ※ 引述《daveslg (诚实可靠小郎君)》之铭言:
: : 自己责任原则 是一个学理名词 功能适用在解释共同正犯 或共犯结构的部份
: :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 是因为没有规定的必要
: 没有规定之必要,并非该规定系为无用,是该规定本为常理所及。
: 自己责任原则并非只是一个学理名词,它是具有宪法上地位之原则,系源自法治国原则
: 中之自主原则。
对 所以我肯定这个学说 而且根本不需要明定
他对行为人有利 所以不需明文
跟谦抑思想一样
刑法的世界中 越好的东西 越不需要明文 因为明文会限缩适用
越不利行为人的 越要明定 定的越清楚越好 这样才能限缩范围
不突袭行为人
: 虽然我国没有就「自己责任原则」作明文规定,但是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重要性。
: 德国刑法第二九条即规定,共犯各为自己罪责独立受处罚;
: 奥地利刑法与瑞士刑法虽无如德国此般规定,但有相当於我国三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 即因为特殊罪责要素而有刑之加重、减轻者,换言之,只有具备此种加重或是减轻要素之
: 共犯才适用,可称之为采个人责任原则之间接证据(许玉秀,分科六法,2008-2009年版,
: 第四二页。)
: :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 只有不利於行为人的部份才需要法有明文
: : 有利的部份不需要(反面推论)
: : 因此 超法规阻确违法事由 甚至 期待可能性的具体适用
: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体上之规定系在於对犯罪构成要件应明确规定、以及解释个别构成
: 要件要素时,不得逾越禁止类推适用及禁止适用习惯法的界限。
: 至於与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是否有绝对关联,则有尚带商榷。
: 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从社会相当性去解释即可,盖因无论名词如何不同
: 内涵皆得为连结。
所谓的罪刑法定 最重要的观念是 不利的部份要明定
但是有利的部份 不需明文 罪刑法定的四大派生原则 各有其例外
因为有利行为人的时候 不需明文
: : 但是对於保证人地位的部份呢?
: : 我想重点是放在所谓的危险前行为 (有某位名师 把所有的保证人地位
: : 都当作危险前行为)
: : 不真正不作为犯 本身在学理上 是需要透过刑法15条做连结 才能在大多数的
: : 刑法分则中满足构成要件
: 就现今的结论来说,就满足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构成要件这点而言,是正确的。
: 从立法史来说,你这样解释并非正确。这种问题数十年前在德国已经争论过。
: 盖因立法技术之问题,所在规定在总则,但是此举将会引起你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之
: 争议。
: : 而从刑法15条的文义观察 [与发生积极行为结果者同]
: : 表示原本不与积极行为相同 所以要透过法律规定 拟制的 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 在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时,行为人满足第一五条以及所为犯之各分则之规定,即负有一个
: 作为义务。该「义务仅止於负有保证人地位之人」,无论该保证人地位所生之保证人义务
: 范围有多大(甚至及於他人生命法益之救助),该个人须为此义务负责。此即为「个人责
: 任原则」。
1. 每个人为自己负责
2. 别人的死活 或刑事不法的恶果必须自己承担
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 作为一做桥梁 谁有这座桥 谁就要为他人负责
所以如你所说 没有这个义务就不需负责
那这座桥怎麽来的 ?
与生俱来?
具体的构成要件透过分则的适用 达到侵害法益程度
国家对此即有刑罚权
然多数的分则描述的手段系以作为为之
并不当然的包含不作为
在欠缺刑法15条的规范时
行为人当然也有保证人该有的义务必须履行
然不履行该义务 不足以生刑法效果
仅在民事或其他法规有另外的法效
因此 必须在总则特别用拟制的规定 使其发生如同一般作为犯的法律效果
再白话一点 这座桥是人工盖出来的 不是天然的
没有这座桥的人管好自己
有这座桥的人 要连别人一起管
这座桥不是因为保证人地位或是危险前行为产生的
是法律把保证人地位或危险前行为 提升成一座连接他人行为的桥
PS 兄台 两行之间空一行啦 你写的很文言 没有空格 阅读挺吃力的
: : 换句话说 保证人地位的义务违反 发生刑法上效果的规定 并不是原则
: 是原则。经过刑法第一五条以及刑分之各规定所生之效果。
: : 每个人都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 为他人负责一定都是例外
: 逻辑上有问题。端视如何定义「自己的行为」。
: : 思考一个问题 如果没有刑法15条的拟制规定
: : 危险前行为 或是 保证人地位义务的违反
: : 作为民事责任我想没问题
: : 作为刑事责任 是否显属当然?
: 这问题也是德国争论已久之问题,有兴趣你可以请教许玉秀老师。
: : 如果显属当然 那的确不是为别人负责的例外
: : 可惜照现在的文义可以确定 并非显属当然
: : 因为刑法的谦抑思想
: : 我的上篇文只是把这样的思考 加注 至於这样的想法究竟算不算自己责任的例外
: : 那就是等有力学者 哪天突然跟我有一样的说法出现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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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问题要解决 没有问题制造问题也要解决]
律师=[有困难要帮 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帮]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没有歹徒制造歹徒也要抓]
检察官=[有证据要起诉 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起诉]
被告=[有理由要上诉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上诉]
法官=[有理由驳回 没有理由制造理由也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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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20.228
※ 编辑: daveslg 来自: 123.110.20.228 (07/1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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