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men123 (jone)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关於民法 - 请求权基础
时间Mon Apr 6 12:55:29 2009
1.甲基於184i前项要件(侵权基础)----->权利受损(身体健康/人格)--->受有损害
依193可请求(财产上损害) 所受损害(医药费) 所失利益(工作费用)
在依195可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 精神受创 内心焦虑 @$@$#%....俗称慰抚金
(184 是发动侵权行为的基础要件)
2.18(基本规定)->195(特别规定) (人格权受损) 可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
184->193 (其他权利受损) 可请求财产上之损害
基於有符合184i前项要件
可依193请求上述赔偿
又依18条规定於对方有195之情形时可请求慰抚金
补充:人格/非财产上损害
基於18条(总则)------>(身体健康/人格) 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 得请求除去或防止
(不管有无故意或过失)
并请求赔偿
(尚须符合184侵权要件 故意过失#$%^)
195另增人格例示规定(债总)------>(已受侵害了) 规定相关可赔偿的事项
刚起床头有点晕 有误请更正 感谢
参考资料:三流考生..-.-"
※ 引述《micc077 (科科哈)》之铭言:
: 各位先拜早安
: 最近把民总拿出来复习
: 不知道是太久没看了还是怎样 看到一个地方突然花掉
: 就是阿 ... 我搞不清楚 民法(以下同)184I前段 193 18条接195的关系?
: 在我认为这三个不都是请求权基础?
: 何以 老师在讲解身体健康权受侵害的时候 标题要下:
: 「甲可否主张184I前段 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 接着又在内文提到193?
: 而184和193属同编规定 也没有特别法优先於普通法的适用
: 以上 谢谢各位前辈!小弟合十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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