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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1987pp (我是转)》之铭言: : ㄧ、试回答下列问题: : (1)民法第十九条规定:「姓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请说明姓名权之意义、保护范围及姓名权受侵害时之救济方法。 答: *姓名权的意义:姓名权是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人的姓名旨在区别人己,彰显个别性 及同ㄧ性,并具有定名分、止纠纷的秩序规范功能。 *保护范围:姓名,就其狭义而言,指姓名条例第一条规定以户籍登记的姓名(姓名条例 第一条),是为强制姓名。而民法第十九条姓名权的保护客体应做广义的解释,包括由 个人自己选定并得随时变更的字、别号、艺名、笔名、简称等在内。而司法院大法官释 字第三九九号谓:「姓名权为人格权之ㄧ种,人之姓名为其人格之表现,故如何命名为 人民之自由,应为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 *姓名权受侵害之救济方法:依民法第十九条规定:「姓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 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立法理由书谓:「姓名权者,因区别人己而存人格权之一 也。」姓名权是属於人格权的一种,应有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人格权受侵害时,得 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Ⅱ「前项情形,以法律有规 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之适用。 : (2)法人得享有何种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应如何救济? 答: *依民法第26条规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内(公司法13、15、16),有享有权利、负担义 务之能力。但专属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 、信用等权利,但不包括专属於自然人的权利,亦即法人不具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婚姻自主权等这些为自然人所独有的人身权利;同时法人的某些人格权也不为自然人所 具有,如商誉权、商业秘密等。 *当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於财产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即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目前各 国并无特别的规定。 : (3)胎儿得否享有人格权?其权利应如何行使? 答: *民法第七条:「胎儿已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於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民法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范围,是采概括主义,凡关於胎儿利益之保护,均视为既已出 生,但不及於义务的负担。胎儿能取得的权利,并无限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 、非婚生胎儿对其生父的认领请求权等。 *但胎儿的权利应由何人代为行使呢?关於胎儿的代理人,民法仅就於第1166条规定:「 Ⅰ胎儿为继承人时,非保留其应继分,他继承人不得分割遗产。Ⅱ胎儿关於遗产之分割, 以其母为代理人。」并未设一般原则,为贯彻民法第七条保护胎儿利益之意旨,应类推民 法第1166条和第1086条规定,认为胎儿的将来亲权行使人(如父母)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 得代为行使胎儿之权利。 : 二、试分析下列情况,甲得对乙行使何种权利?并说明该权利之性质及权利得行使之期间。 : (1)甲所有汽车ㄧ部,被乙纵火烧毁。 答;乙烧毁属於甲所有的汽车,甲可依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向乙请求损害赔偿。此为要求他人为特定 行为的权利,称请求权;依民法第197条第一项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 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逾十 年者亦同。」 (2)甲至乙诊所就诊,积欠医药费二千元,经过二年半,乙始向甲催讨欠款。 答: 民法第127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垫款,因 两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甲至乙诊所就诊,乙可向甲请求医疗费,但此请求权会因两年间 不行使而消灭,经过两年後,甲可向乙行使抗辩权,此为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 辩权没有消灭期间。 : (3)甲因受乙之受雇人丙诈欺而出卖其所有土地一笔给乙。 : 答: 因甲受乙之受雇人丙诈欺而出卖土地给乙,甲可以民法第92条第一项规定:「因被诈欺或 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 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如乙明知甲的意思表示是由丙诈欺而为, 那麽甲则可以撤销此意思表示,使买卖契约归於消灭,此为形成权中的撤销权;形成权, 指因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其权利可行使 的期间,依民法第93条规定:「前条之撤销,应於发见诈欺或胁迫中止後,一年内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经过十年,不得撤销。」 (4)甲因受乙之要胁对其家人不利,而将房屋兴建工程交由乙承揽。甲不欲履行契约,有 : 无依据? 答: 甲因受乙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可依民法第92条第一项规定,撤销将房屋兴建工程交由乙承 揽此意思表示。且此撤销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依民法第19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对於 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故甲可以撤销或不履行此契约。 三、甲为一年逾七十岁不识字的老农夫,不知其所有之农地一笔,已经都市计划变更为 : 住宅区,并经县政府公告在案。乙明知并刻意隐瞒此ㄧ土地使用分区变更之事实,甲乃 : 以ㄧ般农地之市价将之出售给乙,时过二周,甲始经他人告知该事实。试问:甲得对乙 : 主张何种权利? : 答: 甲可主张被诈欺而撤销其所为出售之意思表示,因甲是受乙诈欺而为意思表示,原则上, 消极不作为并不构成诈欺,须以行为人对相对人负有告知义务为前提,始可构成诈欺,此 告知义务的成立,可源於法律上义务、契约上义务或交易习惯,应依个案认定告知义务之 有无,於当事人间信赖关系程度越高、知识间差异越大、或价格差异悬殊时,有告知的义 务可能性越高。本例中,乙相较於甲,乙有知识优势又农地与住宅地价格差异悬殊,乙应 负有告知甲交易之农地已变更为住宅用地之事实,但他没有告知并刻意隐瞒,使甲仍以一 般农地之市价将之出售给乙,是属於不作为诈欺。故甲可以依民法第92条第一项前半:「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撤销其出售农地给乙 之意思表示。 不知道这样写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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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0.11.159
1F:推 zhaomine801:其实我有个疑问,就是这些确实能写出来的条文真的都是 12/29 21:39
2F:→ zhaomine801:版大都背起来的吗?因为我有点疑惑在考试时很紧张还能 12/29 21:40
3F:→ zhaomine801:背出法条内容完整者食在很厉害呀 XD 12/2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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