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XI (Weg-von-hier)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考前民总问题急问!
时间Wed Jul 9 00:55:03 2008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请问意思表示错误撤销共通要件之ㄧ,表一人无重大过失,
^^^^^^表意人
: 学界通说采"重大过失说"? 若是,意思是表意人如系"重大过失"
: 就不得撤销?
您的问题在王泽监书上其实有讨论(汗)....
在其他书上应该也是有讨论的orz(真好奇你平常念的是哪一本书)
少数说:重大过失
多数说:抽象轻过失
实务: 具体轻过失(62台上140号判决)
第一项但书意思是指如错误系出於表意人自己的过失,即不得撤销。
如果是指的是重大过失的话,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不是重大过失,都可以撤销
若如此将严重危及交易安全。
而且照王师看法,其与法律规定文义不符。
具体轻过失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最起码跟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之注意
抽象轻过失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通常对其对象为有责任的人 或对该情形之发生
有事实上管领能力或专业能力得以控制之人)
: 还有老师书上写:
: 表示行为:直接将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而"效果意思"系表意人欲依其表示
: 发生特定法律行为的意思
: 还有
: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的从事某项法律行为,可是甲只是举手和朋友招呼,
: 显然非法律行为
: 亦即既然举手打招呼一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
: 标的物,意思表示),
: 那需要进入"意思表示之构成"来探讨?
: 虽然遇到这类型的题目会做了,但我对这个定义不大了解...
看起来这样不算是会做@@" 加油点噜;)
意思表示构成要素: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识、表示行为
效果意思:当事人内心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表示意思:定义1.当事人有意识将其内心已决定之效果意思,表达於外之意思
定义2.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意义。
表示行为:基於行为意思自觉地去从事法律行为。
照某位民法老师的简单阐释说是
动机为始,效果意思於内,表示意思指挥,表示行为於外,(传达)给他人得知
这三种要素欠缺的效果
通说认为: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识 皆存於内心,无法判定
而照洪逊欣老师对於意思表示之效果意思要件的分类
分为内心上之效果意思(同於通说认为非意思表示之要素)
以及表示上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要件),当两者间发生不一致时为错误。
而表示行为(方法)可分为明示和默示
默示之意思表示,系指依表意人之举动或其他情事,足以间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29上字第762号)
就你所举的「举手打招呼」之例
不是
: 一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
: 标的物,意思表示),
而就认为不用去论"意思表示之构成"
倒果为因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以其为要件
所以当意思表示看似有疑义时
要从该造成误会的行为综合当时情况论起
若如你所说断然言其非意思表示,那这题也没啥好写的。
好好看一下legist帅强的强哥如何论述分析其行为
(刚刚仔细再看了一遍)真是流畅又条理分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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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uciferXI:话说我突然想到一个法律电影里面的一句话.... 07/09 00:55
2F:→ LuciferXI:就是某律师的口头禅 请把我当做三岁小孩 然後告诉我这 07/09 00:56
3F:→ LuciferXI:件事情的发生经过....我的体会是... 07/09 00:56
4F:→ LuciferXI:在写考题时虽不用至钜细靡遗境界 但至少要简单清楚 07/09 00:57
5F:→ LuciferXI:且完整得能让人明了.... 07/09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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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uciferXI:面对限制要件 通常反过来说比较容易理解~ 07/09 01:00
7F:→ LuciferXI:针对88I但书 07/09 01:00
8F:→ LuciferXI:修正一下我好像有些用错字词(深夜脑袋不清) 07/09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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