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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bt011086 信箱] 作者: bt011086 (真是不想加油啊...) 标题: Re: [问题] 考前民总问题急问! 时间: Sun Jul 6 01:53:06 2008 很久没读民总,回答当练习,也不翻书翻法条,你参考就好. 另外,我可以想见你一定会被酸被公干,自己放宽心吧~ 大不了明年再多认真点就是了.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1.禁治产宣告的「撤销人」一定要同一个「申请人」? 一定不是.撤销人是被宣告死亡者,他自己怎麽可能"活着"去申请死亡宣告!? : 2.甲为了逃避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将其所有土地一笔, : 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转登记给乙且已经登记完毕。 : 其後,乙因为需款应急,竟未经甲的同意,将土地卖给恶意的第三人丙, : 双方订有买卖契约并办妥登记: : (一) 甲乙所订立的买卖契约及土地移转的行为是否有效? 买卖契约(债权行为)与土地移转(物权行为)皆为无效. : (二) 乙丙所订立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契约有效. : (三) 乙丙关於该土地移转的行为是否有效? 依土地法第43条之反面解释,无绝对效力,对甲而言并非有效. 甲得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 Q1: : 若契约无效,甲对丙得按民法767条主张返还其土地所有权, : 但丙对乙应如何主张以兹救济? : EX:主张179或「226、256、260」? 买卖契约乃法律上之原因,不得主张第179条以下之不当得利. 又该给付不能乃可归责於债务人之嗣後给付不能,其余请自行参阅法条. : Q2: : 若是无权代理情形,本人不同意,无权代理仁和第三人的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皆无效,则第三人可对无权代理人提出何主张以兹救济? : EX:主张179或「226、256、260」或110? 无权代理人有受有利益吗?若无,毋庸考虑不当得利的问题. 又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间并无契约关系存在,第226条等亦无需考虑. 关於第110条,大概跟你解释一下何谓"信赖利益之损失": 例如第三人因信赖该契约之有效成立而向银行借款致生利息, 虽该契约因本人之否认不生效力,然银行仍得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利息, 此即该第三人信赖利益之损失! : Q3: : 甲是A屋所有权人,将A屋暂时托付乙保管,无权代理人乙嗣候 : 将A屋出租於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丙? : 其後甲不同意,乙丙间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确定不生效力, : 由於民法上没有善意租赁之规定,则丙得向乙主张何权利以兹救济? : PS:"租赁"有债权行为但没有物权行为? 看来你连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都搞不清楚. 此乃王泽监先生所云"民法上之任笃二脉"啊! 要之,债权仅存於特定人间,物权则对任何人接得主张.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皆可能发生於特定人间,重点在效力的不同. 债权行为乃发生债权债务之行为. 例如租赁即是出租人得请求承租人交付租金, 承租人得请求移转占有租赁物. 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效力之行为. 例如a在b的土地上设定地上权,则a不仅能向b主张, 还能向c,d,e,f......等主张有地上权而不受侵害. 更进一步提问,房屋买卖可能有几个法律行为? 一.买卖契约(债权行为) 二.所有权移转契约(物权行为)(同时也是要式行为,书面,登记) : Q4: : 民国93/1/5甲请乙到丙餐厅吃饭,由於甲是丙的常客, : 请客当天甲并未带钱於是赊帐请客吃饭, : 事後丙於95/1/5向甲请求支付93/1/5当天吃饭费用2500元。 : 甲不愿给付,甲是否可以拒绝给付? : Q:这题的时效期间计算是不是93/1/6~95/1/5(始日不算入)? 请自行思考请求权系从何时发生!? : Q5: : 观光客甲在德国Trier红酒拍卖场。意外发现好友乙, : 甲很高兴举手跟乙打招呼。拍卖人丙在为一桶一千公升红酒之拍卖, : 将甲的举手依卖场的拍卖规定与习惯视为同一拍卖价金之表示而为 : 拍定之表示,拍定之价金为三千欧元甲不承认有同意之表示, : 仅是举手打招呼而已。问甲丙间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 Q: : 表示行为:明示、默示、单纯沉默 :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的从事某项法律行为 : 表示意思: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 依照通说,行为人有「表示行为」及「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即已成立。 : 则此题甲是否具有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 : 亦即甲之意思表示是否构成? 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要素. 意思表示之要素则由三者构成: 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及效果意思. 依序来讲就是: 一.甲有举手的意思(如果是受物理强制而行为,则为无行为意思) 二.甲有举手的行为(如果有想做但还没做,则为无表示行为) 三.甲有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拍定)之意思 你是看哪本书啊!?换一本吧! 还是说行为意思跟表示意思的差别在哪可否请教?又或误植? : Q6: : 甲二十五岁时与乙结婚结婚,当时乙才十九岁,後来结婚生子丙。 : 丙现年六岁,一天六岁的丙与邻居哥哥(八岁)玩游戏, : 後来双方达成协议,丙以其玩具手枪和丁的遥控飞机交换, : 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枪丁不肯。请回答下列问题: : Q:「丙以其玩具手枪和丁的遥控飞机交换」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生效不同. 其成立系以下列为要件: 一.有当事人 二.有行为标的(请注意标的与标的物之不同!如租赁契约与租赁物之不同) 三.有意思表示 其生效则为: 一.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二.标的合法可能确定妥适 三.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 : Q7: : 借贷(464and474)是要式or不要式行为? 是要物行为.通常书面只是为了举证方便. : Q8: : 植物人有权利能力,但有无行为能力? : 个人看法应视有无被禁治产宣告对否? 请参民法第75条後段. : Q9: : 台东渔会甲,拍卖渔民所捕获之黑鲔鱼250kg在拍卖会第一次 : 参加之妇女以不知道拍卖黑鲔鱼之喊价乃以公斤计价於喊至 : 5500元十加码500元因无他人加价拍卖官判定以得标以欢欣以 : 6000元购得一尾黑尾鱼不支十既系以总价一佰五十万元成交。 : (一)该买卖契约是否成立生效? : Q:乙有「表示行为」和「行为意思」,故意思表示成立对否? 否!效果意思没写到摆明了就是告诉老师你不懂什麽是意思表示!狠一点的这题就零分了. 又根据前述意思表示要素之分析,该买卖契约有效成立. : (二)乙有无救济之道? 错误,得撤销. : 帮我解答的人我会万分感激... 不用客气.这是我暑假复习民法的好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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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7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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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59.41 ※ 编辑: bt011086 来自: 218.160.59.41 (07/07 01:47)
1F:→ bt011086:拿出来供人见笑一下~ 07/07 01:48
2F:→ bt011086:有错请鞭下留人,最好能烦请另回文於後. 07/07 01:49
3F:→ bt011086:第二封修正&错得离谱版就不PO了~ 07/07 02:00
4F:→ LuciferXI:你第一题错乱了吗?XD 07/07 08:05
5F:→ bt011086:是啊~跟楼上的对照不难发现误谬~so~参考就好~ 07/07 09:14
6F:推 legist:意思表示之主观要素中确有"表示意思(识)" 王/施书上应皆有 07/07 10:37
7F:→ legist:另,个人不以"效果意思(法效意思)"为成立意思表示之要件之一 07/07 10:38
8F:→ bt011086:楼上说的没错...我後来有看到XD 07/07 11:37
9F:推 b19880115:Q9可以撤销?请问bt同志可是根据同一性,误写..(等),性质. 07/07 17:22
10F:→ b19880115:其中之哪一个认定可得撤销?我觉得这是动机错误吧. 07/07 17:24
11F:→ b19880115:除非有在契约里把动机写入,不然好像不能撤销. 07/07 17:24
12F:推 b19880115:还有...bt同志,虽然发问者有些问题自己查即可,不过你也 07/07 17:27
13F:→ b19880115:不用把"大不了明年再多认真点就是了"这种话说出来吧,很 07/07 17:28
14F:→ b19880115:伤人喔. 07/07 17:28
15F:推 b19880115:痾,是内容错误,没事了,当我前面的看法没说过,谢谢. 07/07 20:11
16F:→ bt011086:呃...觉得我是在安慰他=.=|| 07/07 23:07
17F:推 LuciferXI:我也觉得像是酸人~~~(汗 07/07 23:12
18F:→ bt011086:啊勒...那还真不好意思... 07/08 00:35
19F:→ bt011086:是因为觉得他会被泼冷水所以想安慰他,怎麽好像变成是我在 07/08 00:35
20F:→ bt011086:泼冷水@@"...... 07/08 00:36
21F:推 legist:不管是不是泼冷水 好歹有两个人回原PO了 结果原PO也不出来 07/08 15:46
22F:→ legist:回应一下 不知道是太用功没时间上B了 还是发问之後忽然都会 07/08 15:47
23F:→ legist:了 所以不用再在板上出个声!? XD 07/08 15:47
24F:推 Mitmensch:XD 07/08 20:33
25F:推 b19880115:不过两位版有的帮忙到让我忽略到了错误的情中一种类型, 07/08 21:44
26F:→ b19880115:蟹蟹,不过可以回答一下1524的q吗,强哥 or bt同志.蟹蟹. 07/08 21:45
27F:→ b19880115:酸的连柠檬都哭者回去找树了,好笑吗(Y/N)? 07/08 21:48
28F:→ bt011086:Y... 07/11 08:32
29F:推 legist:先把1524的题目完整地PO出来吧 否则怎麽讨论 07/11 11:21
30F:推 b19880115:可是已经考完了,还是有空在po吧,喔喝喝喝. 07/24 19:51
31F:→ muxiv: 我也觉得像是酸人~~~ https://moxox.com 04/2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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