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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铭言: : 1.禁治产宣告的「撤销人」一定要同一个「申请人」? 民总无明文。 可推知声请权人皆得向法院声请撤销禁治产宣告,不以原声请人为限。 要小心,「申」请与「声」请的区别。 : 2.甲为了逃避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将其所有土地一笔, : 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转登记给乙且已经登记完毕。 : 其後,乙因为需款应急,竟未经甲的同意,将土地卖给恶意的第三人丙, : 双方订有买卖契约并办妥登记: : (一) 甲乙所订立的买卖契约及土地移转的行为是否有效? : (二) 乙丙所订立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 (三) 乙丙关於该土地移转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皆无效,因民87。 (二)有效。因买卖契约之成立生效,并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要件。 (三)效力未定。因丙系恶意,无土43对於不动产买受人善意受让之保护。 : Q1: : 若契约无效,甲对丙得按民法767条主张返还其土地所有权, : 但丙对乙应如何主张以兹救济? : EX:主张179或「226、256、260」? 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成立生效,惟乙未能履行其出卖人交付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 义务,故乙须对丙负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 Q2: : 若是无权代理情形,本人不同意,无权代理仁和第三人的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皆无效,则第三人可对无权代理人提出何主张以兹救济? : EX:主张179或「226、256、260」或110? 若为狭义无权代理之情形,因本人拒绝承认使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债权行为及 物权行为皆归於无效,第三人自无法基於一有效之买卖契约请求债务不履行之损 害赔偿责任,仅得依民110无权代理损害赔偿之规定主张救济。 然若再加入「丙为恶意」之情况,则丙既知乙无代理权,自无从依民110之规定 请求乙负无代理权人责任,固不待言。 你的Q1的假设应该是在题2之下的吧,那Q2也是吗?因为往下看,Q3好像 就是独立的问题了。要发问最好清楚一点,也最好先把自己的见解写出来哦。 : Q3: : 甲是A屋所有权人,将A屋暂时托付乙保管,无权代理人乙嗣候 : 将A屋出租於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丙? : 其後甲不同意,乙丙间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确定不生效力, : 由於民法上没有善意租赁之规定,则丙得向乙主张何权利以兹救济? : PS:"租赁"有债权行为但没有物权行为? 租赁契约之成立生效,如同前述之买卖契约一般,并不以出租人有租赁物之处分 权为要件,况租赁物本未涉及处分行为(买卖契约系以发生处分行为为目的), 故更不必论及处分权(处分行为)之部分。故乙丙间之租赁契约成立生效,而乙 未依债之本旨为给付,即乙因可归责於己之事由致债务不履行,丙即得对乙请求 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 Q4: : 民国93/1/5甲请乙到丙餐厅吃饭,由於甲是丙的常客, : 请客当天甲并未带钱於是赊帐请客吃饭, : 事後丙於95/1/5向甲请求支付93/1/5当天吃饭费用2500元。 : 甲不愿给付,甲是否可以拒绝给付? : Q:这题的时效期间计算是不是93/1/6~95/1/5(始日不算入)? 饮食费之消灭时效系属民127(1)之二年短期消灭时效,债权人之请求权罹於时效 後,债务人得行使其因时效消灭所得之抗辩权,主张拒绝履行其债务。 关於期间之计算方式,若系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为民 120II所明定。 丙对甲之2500元债权之形成日期为93年1月5日,由於此请求权依民127规定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系以年定其期间,依120II之规定,始日不算入,故 由93年1月6日起算,而由前开日期起算二年之终期则为95年1月5日,故 丙於该日行使请求权仍未罹於时效,甲尚未取得抗辩权,故不得以罹於时效为由 拒绝给付价款。 惟若丙於请求後6月内未对甲起诉,依民130之规定,则视为消灭时效不中断; 届时若甲再行使抗辩权,则其拒绝给付即有理由。 : Q5: : 观光客甲在德国Trier红酒拍卖场。意外发现好友乙, : 甲很高兴举手跟乙打招呼。拍卖人丙在为一桶一千公升红酒之拍卖, : 将甲的举手依卖场的拍卖规定与习惯视为同一拍卖价金之表示而为 : 拍定之表示,拍定之价金为三千欧元甲不承认有同意之表示, : 仅是举手打招呼而已。问甲丙间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 Q: : 表示行为:明示、默示、单纯沉默 单纯沉默似不可认为为表示行为。(默示,好歹还有「示」) 表示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可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之意思。 :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的从事某项法律行为 : 表示意思: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 依照通说,行为人有「表示行为」及「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即已成立。 : 则此题甲是否具有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 : 亦即甲之意思表示是否构成? 传统见解认为,行为人客观上须有「表示行为」,主观上须有「行为意思」及「 表示意思(表示意识)」,始能成立意思表示;新近多数见解认如上所示,仅「 表示行为」及「行为意思」即可成立意思表示,盖为保护相对人之信赖,以维护 交易安全也。 本例甲为观光客(只是随着乡民进来看热闹的),似可推知其不熟知德国Trier 红酒拍卖场之拍卖习惯。甲在拍卖场向巧遇之好友乙举手打招呼,确已具备行为 意思及表示行为,惟并无任何表示意思可言。如机械式地依新近通说之见解可操 作得出,甲既已具备行为意思及表示行为,该意思表示即已成立生效,而拍定即 代表买卖契约亦成立生效;惟本例之标的物为一千公升之红酒,标的金额高达三 千欧元(少说也有十几万台币),除红酒批发商外,以一般个人之资力及地位观 之,几希为此红酒买卖者;况甲之身分为观光客,对此类大宗买卖之出卖人(拍 卖人)丙而言,孰为酒商孰为观光客,依其从业经验应可轻易立判,亦应可推知 观光客不可能一次买一千公升之红酒。 新近多数见解之所以表意人仅须具备行为意思及表示行为即成立意思表示,在於 保护交易安全;於本例中,既丙可轻易立判甲观光客之身分,且可推知其不可能 一次买一千公升之红酒,则丙对於甲之举手不应遽认为有信赖可言,使甲之行为 不成立意思表示亦无害於交易安全,故此处应个案认定甲之举手尚不成立意思表 示,甲丙间自不成立买卖契约。 惟若认定甲丙间成立买卖契约时,甲仅得类推适用民88关於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 撤销其意思表示(须就相对人之信赖利益负赔偿责任)。 : Q6: : 甲二十五岁时与乙结婚结婚,当时乙才十九岁,後来结婚生子丙。 : 丙现年六岁,一天六岁的丙与邻居哥哥(八岁)玩游戏, : 後来双方达成协议,丙以其玩具手枪和丁的遥控飞机交换, : 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枪丁不肯。请回答下列问题: : Q:「丙以其玩具手枪和丁的遥控飞机交换」是法律行为? 是。只不过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互易契约)。 : Q7: : 借贷(464and474)是要式or不要式行为? 物之交付为使用借贷及消费借贷契约之成立要件,故为要物契约。 王泽监书上第272页图是把要物及要式分开来写,好像要物及要式是两件事; 但我个人认为要物是要式的一种(要交付物→「应依一定的方式」→「要式」) : Q8: : 植物人有权利能力,但有无行为能力? : 个人看法应视有无被禁治产宣告对否? 个人看法是无行为能力,不论有无被宣告禁治产。理由:民75後。 植物人显然就是「无意识」。 : Q9: : 台东渔会甲,拍卖渔民所捕获之黑鲔鱼250kg在拍卖会第一次 : 参加之妇女以不知道拍卖黑鲔鱼之喊价乃以公斤计价於喊至 : 5500元十加码500元因无他人加价拍卖官判定以得标以欢欣以 : 6000元购得一尾黑尾鱼不支十既系以总价一佰五十万元成交。 : (一)该买卖契约是否成立生效? : Q:乙有「表示行为」和「行为意思」,故意思表示成立对否? : (二)乙有无救济之道? Q9的答案就自己练习看看吧。 但这题的答案,我不会写的跟Q5(红酒案)一样。 因为事实不同,判断也会有不同。 而且题目都问了「乙有无救济之道?」 摆明就是告诉你第一小题的答案要写买卖契约成立生效。 (Q5可没这样明说) : 帮我解答的人我会万分感激... 就当我佛心来着好了。 如果有板友因为看了本篇而考上的话,再来好好感谢我一番好了XD。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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