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wood (放风筝)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着手之标准~~?
时间Fri Mar 28 21:11:32 2008
※ 引述《aa31420 (哈哈)》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我国实务对於着手之标准,是采取刑式客观说 还是实质客观说的立场?
: 金律师的刑总经典题型是说采实质客观说
: 但是有些教科书却说采形式客观说!!!
: 到底哪一说才对呀?
: 谢谢~~~~~~~
应该是都有。正确一点来说,实务自己在着手的认定上,不会去区分形式客观说或实
质客观说,这是学说自己作出来的讨论与区分,也是解释实务采取哪种见解。而实务
早期也是有采形式客观说的,因为认定上比较清楚明确,不过相对的也被批评太过僵
化。所以之後的实务见解泰半采取比较变通的作法。
实务往往会比较流於个案认定,像是84台上4341号判决:「侵入窃盗究以何时为着手
起算时点,依一般社会观念,咸认行为人以窃盗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搜寻财物时,
即应认与窃盗之着手行为相当。」既然用了一般社会观念,其实就是预留了一些判断
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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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65.187
※ 编辑: tallwood 来自: 59.115.165.187 (03/28 21:11)
1F:推 aa31420:所以您说的这个判例是实质的各案去审查是否有危险性? 03/29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