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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应,以下是我的再回应: 一.我并不了解什麽是语言上操纵可能或语言上可操纵性. 大略在网路上找了几下也未得解答. 依我从字面上的理解, 或许是指我的说法仅在语言文字上有发生的可能, 白话来讲就是文字游戏罢了. 不过推定本身就是法律对於不确定的事实强加一定法律效果, 所以说推定本身也仅具有语言(文字?)上的操纵可能? 我想我的理解应该有误,还请指教. 二.(由於是随思考过程打下,废言难免,还请见谅) 而你所指出我的标准的瑕疵,是确实存在而有待补强的,以下是几个尝试: 例:仅甲乙丙同时遇难(车祸),今能证明甲先於乙死亡,但其证明方式不同, (一)甲丙陈屍灾难现场,乙则是步行至一百公尺外始倒地身亡 (二)甲乙丙均陈屍现场,惟甲系受乙勒死之事证明确 那麽,丙该被推定为和谁同时死亡? 在(一)里面,从死亡空间的异同而言,推定甲丙同时死亡应较合理, 但这仍然是建立在"乙後於甲(及丙)死亡"的架设下,恐怕有循环论证之虞. 在(二)而言,从死亡原因的发生而言,亦非无法决定究竟该推定丙和谁同时死亡. 因为事实上有可能(A)丙在车祸的第一瞬间就因头骨碎裂而死亡, 而甲乙幸存却发生口角,乙勒死甲的同时汽车起火,乙逃难不及被烧死; 或者三人均幸存,甲乙发生口角,丙加以劝阻,汽车起火(B)丙於甲被勒死的同时 被烧死,或(C)丙於甲被勒死後和乙同时被烧死,或(D)丙於乙被烧死後被烧死 大略整理死亡顺序:(A)丙-甲-乙 (B)甲丙-乙 (C)甲-乙丙 (D)甲-乙-丙 其中(A)三者死亡原因均不相同,其死亡先後足堪认定; 但在(B)(C)(D)中则是乙丙死亡原因相同, 虽能证明甲乙死亡之先後, 却无法证明"甲乙丙"死亡之先後, 因而吾人应该推定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同时死亡, 而不是甲丙同时死亡. 这点在说理上或有不足,但在事证不明的情形下就此加以推定, 除非有反正推翻,否则应能成立. 於此可以被推导出的小结是:死亡原因相同者,推定为同时死亡. 这应是推定同时死亡事实上的先决条件. 而死亡空间的差异,则可作为反证的依据. 而要能证明甲乙死亡有所先後必然是因为甲乙死亡原因不同, 否则吾人当可依相同手法证明(死亡原因相同的)甲乙丙死亡之先後而无须讨论本题. 故判准是丙之死因是否与乙相同,相同者推定为同时死亡;不同者则可另为判断. 需补充的假设:例(一)里的甲乙丙同是被烧死的. 若(二)的甲丙同是被勒死的,则要视情况而定. 回归正题,甲先死於乙事证明确的情形,既有(一)跟(二)两种. 则甲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一),推定为甲丙同时死亡. 乙丙死亡原因相同之(二),则推定为乙丙同时死亡. 当然,必然会有的问题是:若在(一)中,甲亦是被勒死的呢? 按虽然甲丙死亡原因不同(丙又被烧死了一次...),但由於不能证明甲丙死亡之先後, 而乙死亡之地点相去甚远而可认定为後死於甲,故依然推定甲丙同时死亡. 综上,其实(一)里面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推定为甲丙同时死亡, 而是先推定甲乙丙同时死亡(因为死亡原因相同), 但是例外反证推翻乙和甲丙同时死亡的推定(藉由空间判断时间). 而(二)则较单纯是因为无法证明死亡原因相同之乙丙死亡之先後, 直接推定乙丙同时死亡.而甲因为死亡原因不同,又已证明甲是先死於乙, 前述推定乙丙同时死亡之效力及於甲,即推定甲先死於丙. 结论......有人要帮我下吗? : : 一,假设这场车祸除了甲乙丙外, : : 另有A~Z等二十六人, : : 均不能证明其(A~Z)死亡之先後, : : 则推定渠等同时死亡,应属当然. : ---- : : 二,今把甲乙二人加入A~Z同时遇难, : : 原则上亦要推定此二十八人同时死亡, : : 惟例外能证明[甲先於乙死亡]时, : : 始能推翻该项推定. : : 换言之,即此例外推翻了该二十八人同时死亡的推定, : : 其结论应该是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乙)死亡, : : 盖其他二十七人被推定为同时死亡. : : 三,值得被相提比较的,与前述相反的可能性是: : : 设若如今能被证明的是[乙後於甲死亡], : : 则会有不同结论,即原本是推定渠等二十八人同时死亡, : : 例外的则是乙後於其他二十七人(包括甲)死亡, : : 但其他二十七人依然被推定为同时死亡. : ---- : 二,跟三,似有语言上操纵可能 : 依题意似乎看不出甲或乙远远和他人死亡时间有距离 : 相反的,应该是时间很近才会有这个问题 : 在时间很近的时候说什是原则谁是例外有语言上可操纵性 : 举 甲在前 乙在後 为例 : 照你的标准 : 如果我描述 甲先於乙死亡 则甲是例外 : 如果我描述 乙後於甲死亡 那变成乙是例外 : 这样似乎会有点问题... : 再者 28人和3人是否相同之情况可能也有疑问 : 因为在这个问题里也许人越少丙越是不知道要推定跟谁共同死亡 : 原本的题目该怎麽办 : 我还想不出来 : : 七(补充),思考过程中,在前述"二"中,本文曾一度怀疑基於例外解释从严之法理, : : 能否据[甲先於乙死亡],即推定甲先於其他另二十六人死亡? : : 惟甲以外的二十七人同时死亡乃法律所推定, : : 则除非再有反证推翻,否则应仍可推定甲先於其他二十七人死亡. : : 此与例外解释从严应不相干. : : 相反的"三",亦应有相同结论,不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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