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ghtlonely (谢谢你)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一个刑法竞合的问题
时间Sun Nov 4 17:29:07 2007
A酒驾不慎撞B,B重伤成无自救力之人
A撞上B时过度惊吓而惊醒,下车查看後,见B状仍决意逃逸
致B延误送医而死亡。
我想问 从A酒驾到逃逸致B死亡的过程中 应是数行为
只是为何林山田老师的书中是前行为(185-3、284),合并一次
後行为(185-4、276、271、294)再合并一次
之後在依前行为与後行为合并出的处罚,再合并一次?
因为我看书 不是都写 从一开始 就先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单数或复数吗
之後便分道扬镳
所以不是应该是所有触犯的罪名 一次处理吗?
希望有高手板友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0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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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54.216
1F:推 lolzzz:个人浅见,仅供参考,如有错误请包含 11/05 02:19
2F:→ lolzzz:甲先过失撞到乙是属於一个行为 11/05 02:19
3F:→ lolzzz:之後决定逃逸又是另一个行为 11/05 02:20
4F:→ lolzzz:也就是Hit and Run 11/05 02:21
5F:→ lolzzz:过失撞到乙的行为,因为就触犯了数罪名(185-3,284) 11/05 02:21
6F:→ lolzzz:因此依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来处理 11/05 02:22
7F:→ lolzzz:另一个行为亦同,先竞合RUN所触犯的罪名 11/05 02:25
8F:→ lolzzz:最後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所竞合的罪名 11/05 02:26
9F:→ lolzzz:在依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来处理,也就是数罪并罚 11/05 02:27
10F:推 lolzzz:我也忘了该怎麽解释,就是很自然的,二行为所该当的罪 11/05 02:35
11F:→ lolzzz:应该先行竞合,最後再依实质竞合来处理 11/05 02:39
12F:推 fightlonely:嗯嗯 也就是说 只是要数行为 各行为应先用法条或想像 11/05 08:38
13F:→ fightlonely:竞合後 各行为再依实质竞合来做竞合 应该是这样吧? 11/05 08:40
14F:→ fightlonely:谢谢你的解答喔 11/05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