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33 (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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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想问一个性侵案例
时间Sat May 5 16:10:38 2007
这个案例是实际上发生过的一个案例,我简单说明一下好了
就是有一对情侣去阳明山逛,被一群收恋爱税的流氓围住
男的被架住,女的被要求口交
女的在口交途中咬断对方命根子,当场血流如注,歹徒倒地打滚动弹不得
其他流氓一哄而散,男友脱困,与女友共同把歹徒打死
重点在於打死人的这个行为,而不是咬人行为
正当防卫23条要对现在不法侵害而为合乎比例原则的反击
如果你要说过当防卫的减轻事由,那也必须是在合乎现在性,但违反比例原则
这样才有可能为过当防卫
现在歹徒躺在地上血流如注动弹不得,很明显侵害已过去,不符23条的现在性
但根据甘添贵见解,只要有时间场所密接性,就可以是273义愤杀人的当场,结合犯亦同
273的义愤杀人是要当场对於不义之加害行为而为之,基本要件是
1.当场
2.对於不义行为
这个案例的重点不在当场,因为根据时空密接说,他就是当场
也不在於这是不是不义行为,因为无论你把不义的标准拉到多高,你当然可以认为
一些轻罪不能构成不义,但性侵属於相当重罪,程度上当然是不义行为,连通奸
都可以主张不义行为来义愤杀人了,性侵不能主张?
这个案例的重点在於,273是不是一定要第三人才能为之?
如果你认为一定要第三人才能为之,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甲男不能主张23条为他人正当防卫,因为这是一个过去的侵害
但他可以用273义愤杀人来减轻刑责
乙女不能主张23条正当防卫,同上述这个侵害已过去
而他也不能用273义愤杀人来减轻刑责,他只能构成271
男朋友不是性侵被害人,只是个旁观者,可以用273来减轻
女友是直接被害人,情形更为严重,却不能用273来减轻?
这样合理吗?有没有轻重失衡?
我很感谢有人提供实务见解给我
不过我仔细看了一下,他有的重点在讲当场,有的重点在讲义愤
而没有提到是不是一定要第三人才能为之
所以我想性侵被害人应该是可以用273来减轻刑责的
※ 引述《zobow001 (跟你拚了>___<)》之铭言:
: 看一下最高法院的实务见解好了:
: 按刑法273条所谓当场激於义愤而伤害人,系指被害
: 人之行为违反正义,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无可容忍之
: 愤怒,而当场实施伤害者而言;所称「当场」,系指该一
: 义愤,系在不义行为之当场所激起,而立为实施伤害者,
: 始足当之。而所谓「激於义愤」,系指其义愤之发生,系
: 因直接见闻该不义行为,致一时受激而难以忍受者而言。
: 申言之,所谓当场激於义愤而伤害人,系指他人所实施之
: 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行为人猝然遇见该不
这个他人是指不义行为是他人为之
并不是说义愤杀人必须是他人为之
: 义行为,一时愤激难忍,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者
: 而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72号判决意旨参照)。
: 按照字面上来看,最高法院似乎是认为要第三人在当场
: 猝然遇见该不义行为,一时激愤而当场对原本的加害
所以这里或许是您看错了
: 者实施伤害的行为才算该当构成要件.
: 就您所提的案例个人是觉得应该也不该当义愤杀人的构成要件,
: 而只能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下去考量刑的减轻.
如果是273来减轻,他最低可以判到缓刑都有可能,7年以下
但若用271最低10年的基础来减轻,能怎麽减?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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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192.154.48
※ 编辑: e33 来自: 192.192.154.48 (05/05 16:16)
1F:推 Jackoneone:恩,解释若违背常理,那就是把法学脱离现实了 05/06 01:31
2F:推 e33:对一般人民法感情来说,一物二卖均有效也是违反常理 05/06 01:38
3F:→ e33:801 948善意受让也是违反常理。买个东西还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05/06 01:38
4F:→ e33:同样也是违反常理,交付3个1元硬币=三个物权行为,也违反常理 05/06 01:38
5F:推 StevenWa:「法感情」、「常理」?这些都是极为模糊的概念,国家法 05/06 08:54
6F:推 StevenWa:存在之正当性毋宁是具有可预测性、可确定性,即符合法律 05/06 08:55
7F:推 StevenWa:安定之宪法要求。如果说要用「一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 05/06 08:55
8F:推 StevenWa:律人不同这样的论据来证立国家法之存在正当性。似乎更去 05/06 08:56
9F:推 StevenWa:落实以及加强人民的法律常识来得更为实际吧..... 05/06 08:57
10F:推 StevenWa:来(证立)更正为=>(非难)国家法之存在正当性 05/06 08:58
11F:推 Jackoneone:我只是说 常理影响我们对法条的解释 没想到反应这麽大. 05/06 13:29
12F:→ Jackoneone:合理之解释本是我们对立法者当然之要求 05/06 13:31
13F:→ Jackoneone:否则立法权将被司法权侵害 05/06 13:31
14F:→ Jackoneone:以上两位打击错误 05/06 13:31
15F:→ Jackoneone:合理之解释本是我们对"司法者"当然之要求 才对 05/06 13:32
16F:推 e33:解释有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 历史解释,不是光一个合理 05/06 14:19
17F:→ e33:就行,不然我们也可说:无关之甲可依273减轻,受害之乙女却 05/06 14:20
18F:→ e33:无法依273减轻,同样行为不同结果,轻重失衡更不合理。 05/06 14:22
※ 编辑: e33 来自: 210.192.233.204 (05/06 14:28)
19F:→ e33:简单说,从文义解释上无法得出被害人不能构成273,体系解释上 05/06 14:28
20F:→ e33:无关第三人可以用273减轻,较无期待可能性的被害人却不能减轻 05/06 14:29
21F:→ e33:会形成矛盾,所以解释上应该解为被害人亦以273减轻。 05/06 14:30
再辅以33上1732例,丈夫看到妻子通奸,愤而杀人,可构成义愤杀人
丈夫也是不义行为的被害人,就通奸罪而言戴绿帽的老公算是被害人
连绿帽兄都可以用273减轻了,被性侵却不行?难道戴绿帽比被性侵严重?
※ 编辑: e33 来自: 210.192.233.204 (05/06 14:37)
※ 编辑: e33 来自: 210.192.233.204 (05/06 14:37)
22F:推 Jackoneone:我本来就支持了阿...去看一下1467,真是不分青红皂白 05/06 18:48
23F:推 e33:喔喔请不要误会...我只是想藉机说明而已...如感到冒犯实属抱歉 05/06 23:11
24F:推 zobow001:其实去翻了一些书对义愤杀人的叙述都不算多~也都没有提及 05/07 00:08
25F:→ zobow001:被害者是否能够适用一份杀人这一条~~去查了一些实务上的 05/07 00:09
26F:→ zobow001:判决似乎也没有相似的案例耶~~不过觉得e33说的蛮有理的啦 05/07 00:10
27F:→ zobow001:改天去问一下老师的看法再来和大家分享:P 05/07 00:11
28F:→ chihchien:关键在於是否当场 至於当场的认定 就因人而异了 05/09 21:41
29F:→ dabogoulina: 死好 09/26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