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bow001 (跟你拚了>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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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想问一个性侵案例
时间Tue May 1 12:59:11 2007
看一下最高法院的实务见解好了:
按刑法273条所谓当场激於义愤而伤害人,系指被害
人之行为违反正义,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无可容忍之
愤怒,而当场实施伤害者而言;所称「当场」,系指该一
义愤,系在不义行为之当场所激起,而立为实施伤害者,
始足当之。而所谓「激於义愤」,系指其义愤之发生,系
因直接见闻该不义行为,致一时受激而难以忍受者而言。
申言之,所谓当场激於义愤而伤害人,系指他人所实施之
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行为人猝然遇见该不
义行为,一时愤激难忍,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者
而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72号判决意旨参照)。
按照字面上来看,最高法院似乎是认为要第三人在当场
猝然遇见该不义行为,一时激愤而当场对原本的加害
者实施伤害的行为才算该当构成要件.
就您所提的案例个人是觉得应该也不该当义愤杀人的构成要件,
而只能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下去考量刑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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