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33 (e33)
看板TransLaw
标题[刑法] 想问一个性侵案例
时间Mon Apr 30 12:56:56 2007
今天看到一个例题,改编自社会新闻,是说某女子被性侵,性侵途中趁机反击使
犯人动弹不得,脱困後不甘受辱将犯人乱刀砍死。
今天这个案例主要应该是在考,对於受性侵而正当防卫杀人来说,这是不是一个已经
停止的侵害,面对一个已经停止侵害的行为反击,是不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现在性。
当然就算认为她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现在性好了,我想问的是:
这个杀人行为也属於当场激於义愤而杀人不是吗?
1.刑法273的「当场」并不同於正当防卫的现在性,只要有时间与场所的密接性就可以符
合「当场」。
2.这个行为也的确是激於义愤,因为义愤的定义是其行为不义且足以引起公愤之激愤难忍
,不用说性侵行为也是符合。
3.最後273条也没有规定说义愤杀人一定必须是第三人才可以构成,况且第三人
都可以因273而减轻刑责了,而不义行为的被害人更应该可因此减轻刑责才对。
所以我觉得似乎这个案例也可以构成义愤杀人,而非单纯论以较重的杀人罪。
想听听各位的看法,这是否可构成义愤杀人呢?实际上发生的这个社会新闻後来
判决是怎麽判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3
※ 编辑: e33 来自: 192.192.154.43 (04/30 13:09)
1F:推 StevenWa:即便用黄荣坚老师所采的「有效性理论」肯认侵害的现在性 04/30 18:18
2F:推 StevenWa:在防卫手段的检验上面,似乎亦要难通过「必要性原则」的 04/30 18:19
3F:推 StevenWa:依你所述的案情,实在很难判断「当场」的要件是否该当。 04/30 18:23
4F:推 StevenWa:不过乍看之下,比较像是被性侵後的报复行为,恐难援引第 04/30 18:23
5F:推 StevenWa:273条第1项加以适用。 04/30 18:24
6F:推 hsiyen:我也觉得不适用义愤 这种情型只有"悲"可以形容 05/01 00:15
7F:推 Jackoneone:这其实也可能有成立空间 我赞成你的看法 05/01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