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l (无聊的战下去)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逾越代理权部分
时间Sat Mar 17 21:02:35 2007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问题:假授权给乙乙代理人名义签发支票向丙借款20万,而乙竟逾越权限签发30万元
: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 试问:甲需否付签发人之给付责任?
: 以下是答案
: 一、肯定说:依照民法107条规定,本件丙并无因过失而不知甲授与乙代理权之限制
: 为保护善意之丙,甲要负责。〈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号判例〉
: Q1: 关於此点,我有疑问: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1099号判例针对民法
: 第107条解释说,必先有代理权之授与,而後始有民法107条前段
: 「代理权之限制与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之适用。
: 由此可知民法107条属於事後限制,而本题是事前限制,如何能适用?
: 二、否定说:依照票据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签发票据时,就其
: 权限外之部分,应自负票据上之责任。所以甲不用负责。
: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认为特别规定优先於一般规定,所以采此说。
: Q2:逾越代理权部分属於无权代理部分,如果今天采肯定说,甲事後是否可以依
: 据内部关系向乙以请求赔偿?
: 若采否定说′是否甲可依据170条承认乙无权代理部分,也是事後向乙依内部
: 关系请求赔偿?
: 麻烦大家了
实务上 之越权代理 指的是嗣後对代理权限制 然後代理人逾越权限
也就是民107 故只要代理人越权+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本人即须对越权部分负责
学说上 之越权代理指的是未限制代理权之越权与代理权之限制
此乃因学说认为民107条本质上即是无权代理
故若欲本人负责之基础 即均为民169表现代理
要件;创造外观+本人可归责+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两说之差异 即是在於民107之本质 导致本人到底须不需要归责要件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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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VS票据法
指大家仔细观察民107+169 与票10I+10II
可知 民法所规范者乃本人之责任 票据法则为代理人之责任
是以於解答票据法律关系时 对於本人 与代理人负责之规范须分别视之
又就票据法律关系之代理人责任而言 票10为民110之特别规定 须优先适用
依本题所示 甲授与乙20万元范围之代理权 并未嗣後加以限制 故非实务之
越权代理 属学说上之越权代理 为自始代理权范围之越权 惟无论如何 本质上
均属无权代理
故 代理人之责任 依票10II 就逾越部分之10万元自负票据上责任
本人之责任 1.票据上责任:代理范围之20万元负票据上责任
2.民法上责任:民169 符合表现代理 对10万元负民法责任
PS.票10I 为自始无代理权之无权代理 为代理人责任
本人责任亦如上所述 回归民法表现代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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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12.194
1F:→ ral:补充一下 自始限制即是代理权之范围 民107仅指嗣後限制 03/17 21:27
2F:→ ral:补二 越权代理之代理人责任 有全部负责说与越权部分说 03/18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