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der (啊)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国际私法
时间Wed Nov 15 21:02:15 2006
※ 引述《JUNMI (JUN)》之铭言:
: 请问一下,国际私法大家推荐哪一本?
: 教科书或补习班的书均可,我是要准备考试的。
: 推 legist:教科书还是补习班书?拿来研究国私还是准备考试? 请合先叙明 11/13 01:05
: ※ 编辑: JUNMI 来自: 211.74.7.190 (11/13 01:58)
: 推 analysis0813:如果是研究用,有无良书?? 11/13 16:53
: 推 sadist:刘陈二人合着应是最完整的着作了 11/13 21:40
: 推 Jander:合先叙明...是这样用的吗... =.= 11/14 00:59
: 推 TaiDa:合先叙明 是 一起(合)先(先)讲(叙)清楚(明) 的意思吗? 11/14 02:35
: → chihchien:楼上你得到他了 11/14 21:26
: → legist:我想我应该没有用错才对 Orz 11/15 00:55
: 推 JUNMI:感谢大大的提供 11/15 20:4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42603721
这四个字连用的意思是 : 在『合先叙明』的前面一段事实陈述 ,
是发这份公文的单位认为自己「应该要先说明白的话」;
这是为了接下来的陈述先作背景描述 , 以便让受文者在认同事实的基础上 ,
能理解并接受发文者欲提出的事情处理方式或处理之结果 .
又 : 通常是公文中才会出现这句话 , 法律条文里应该是不致会有的 .
当你看到公文里冒出 『合先叙明』时 ,
只要将它代换成 「以上是我们(发文单位)应该要先说明的」就能懂了
所以...应该没有请合先叙明的用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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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0.13.143
1F:推 eight:不管对不对,我是从来不用啦XD 11/15 21:26
2F:推 legist:哈哈 还好你不是改我考卷的老师 11/16 18:37
3F:→ legist:惟若仅就前揭文字即导出我误用之结果 恐怕有逻辑上之跳跃XD 11/16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