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leg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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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legist 的 转学考心得文
时间Tue Aug 1 02:59:14 2006
大家好,我是legist,是这次在东吴跟政大榜单上的林同学。板上热情板友
阿基拉九一一先生日前与我於MSN上相谈甚欢,希望我能将准备考试的心得分
享在本板上,在下自忖,虽然认为自己毫无任何了不起的地方值得拿出来说嘴,
但个人或许能够理解少部分在准备转学考的战友为何会有无法突破的瓶颈存在之
原因为何,所以在本板分享这一点点个人微薄心得,望先进多加批评指教!
我先说明一下为何我会参加转学考的原因。板上有许多板友,或许是认为自
己可以更上一层楼而参加转学考,或许是虽非法律相关科系,然对法律具有浓厚
兴趣,所以自愿地参加这个挑战;惟本人并非如此。个人原系东吴法律系的学生
,於今年一月,时值大四上学期之期末考後,意外地因不及格科目学分数超过所
修习科目总学分数之二分之一而惨遭俗称「二一」退学的结果。故个人并非自愿
参加转学考试,而系基於上开原因,被迫地报考了台北县市中,除世新大学因其
与辅大同日举办考试而仅得择辅大报考外,所有有招收法律系转学生之学校,即
:台北大、政大、东吴、辅仁、台大、铭传、文化、真理等八间学校。其中除铭
传、文化、真理之专业科目为民法(不含债各)、刑法(即刑总及刑分)外,以
及除台大不考刑总而考宪法外,其余四校,亦即传统五大名校中之四校,其专业
科目皆为民法总则及刑法总则。故个人於今年二月得知自己被二一之噩耗後,即
以民总及刑总(特别是刑总)为主力来加强研读。
事实上,许多人或许误认了考试的本旨为何,以至於无法全面顾及考试所需
之全面向之准备工夫,殊为可惜。考试原来的用意的确是测验考生究竟有无深入
研读法律而依此筛选,是故在念书这个部分的确是准备考试的工夫中不可或缺,
亦为最根本性的基础。惟考试并非不限时间而得任凭考生发挥,在此有限之时间
当中,考生想写的东西(即有念到的相关的东西)之需费时间往往超过可发挥之
短短的八十分钟,而导致答题不完整。又或者考生在下笔时边写边想,往往下笔
神速之後才发现,题目没看清楚!或是某个关键点误判!而导致整题必须用立可
带涂销重新誊写。此皆应试时的大忌,然似乎触者未寡!
以下就各个在下认为可兹分享的经验及要点为详述(仅针对准备包含民总及
刑总之转学考试而言,不提及包含民法及刑法,或包含宪法之转学考试),如有
偏颇或讹误,欢迎板上诸多先进多加指教批评!
在下先从采择教科书与补习班讲义书籍说起。
就民总的教科书,大一时个人是念施启扬的民总,事实上该书内实相当详实
,惟其内容念起来较无法引起兴味,系其可惜之处。面对实例题型占试题大多数
的民总考题,仍推荐以王泽监的民总为主要教科书,毕竟其文字较易懂及优美,
其案例示的编写方式,也较能使读者知悉解题的流程及架构为何。故在教科书方
面,个人以王泽监的民总为主,而以施启扬的民总为辅,亦即在读王师民总若稍
有疑问时,则以施师民总作为参考资料。
就民总的参考书,个人是以高点补习班张台大老师的民法讲义第一回(内容
即民总之范围)为唯一参考的补习班教材。因个人有在高点补习,且张台大的民
总讲义系以王师民总为架构而编写,对我而言即系王师民总的精要,故最後至考
前个人仅以此讲义为总复习之准备。然此本讲义需搭配张台大之讲课始能充分发
挥其效用,而不幸张台大於七月这梯课程之後,原则上就会至法国留学,故此部
分之分享或许对各位板友助益有限,惟板友们若能取得张台大的民法讲义及其上
课录音,以此短短的九至十堂课(约二十三至二十五小时左右的课程)作为准备
民总的工夫,个人认为足矣!
就刑总的教科书,个人同通说,推荐林山田的刑总。然刑总异於民总最甚之
处在於,刑总往往见解歧异,实务见解不同於学说见解则矣,学说间又各有不同
见解,甚有结论相同惟思考流程之论述完全相异者,十分恼人。惟个人认为,不
能因为刑总门派众多,就拿出一堆学者的书每本都念,仍建议以林山田的刑总为
唯一教科书(若仅欲报考某一学校之转学考者,不在此限),毕竟大多数的阅卷
老师并不至於发生虽见以林山田之见解正确解题的考卷,却仅因不同於自己见解
而给予极低分数之偏激情形。且刑总理论往往最为重视的是论述过程,考生心中
如无一套坚强的犯罪论体系存在,一旦接触过多不同之见解,只会更加地概念不
清,更无自信可言,无论就学习刑法,或就因应考试而言,皆非益事。
就刑总的参考书,个人是以高点补习班的方律师(即王政大)所着之刑法总
则,以及保成补习班的颜圣所着之刑法经典试题为唯二参考的补习班教材。此二
书个人以方律师之刑总为主,因个人在高点补习,同时研读并听讲王政大的课程
,个人以为,如此较之单纯的自修确有更佳之成效。如板友们能取得王政大之录
音,亦可配合听讲来研读。惟毕竟王政大的刑总是一本完整的书籍,不似前述张
台大的民总仅是薄薄一本讲义,故亦得自习之。而保成补习班颜圣之考古题拟答
系於练习题目时作为参考对象。其短小精悍、言简意该,却句句是拿分点的拟答
,系吾人练习写题目的最佳仿效对象。
以上皆仅系前情提要,毕竟用什麽书,板上讨论已久,个人意见仅系个人意
见,无所谓真确与否之问题。前开意见甚可略去不阅,亦无伤处。
再来,欲论及考试之本质及准备方法,为较重要之文章内容部分。
考试的本质,即是以考生所表达出来的文字,来呈现该考生的程度,使阅卷
老师决定要给予何种分数。故其重点在於,如何的考卷,可得阅卷老师最多的青
睐。易言之,只要弄清老师给分的方式及理由,即更易得高分。
老师为何要给你分?因为你写对了。把题目写对,此系拿分的第一步,若试
卷上的文字完全相反於正确解答,即使字写地再多再漂亮、文字排版地再整齐,
也是完全没有用的。欲写对答案,不二法门即在於用功,在於紮实地念法律。如
果最基础的东西都无法精准地掌握,念再多困难的问题,也无法使你的法律能力
增进。基础不好,就一切免谈,虽此言甚重,惟为实然!盖因底子不好、地基没
打稳打深,楼盖的愈高,只不过愈容易倒塌而已。
很多人以为基础就是熟练度,就是背法条,个人认为,法条本来就应该要背
,因为那是自信的标榜,那是阅卷老师给分的关键,所以不背法条,我想必有所
失分。但是,所谓的基础,并不是指法条的熟练度,而是指最基本的法律观念是
否正确。如果考生在字里行间就透露出他的基本观念错误,纵法条再熟再精准,
夫复何用?个人试举一例说明之。
以民总为例,最基本的问题之其一即:何谓法律行为?甲有A车一台,以五
十万元出售於乙,甲收到乙给付之五十万後,随即将A车移转所有权交付给甲。
上开案例中,有几个:(一)债权行为?(二)物权行为?(三)负担行为?(
四)处分行为?(五)契约行为?(六)事实行为?(七)法律行为?以及试扼
要定义上述七种类之各个行为。
我知道题目不可能这样出,但如果这七个问题没办法确实答对,那就代表基
础不好。若遇到练习过的题目,或许不会露出马脚,然若遇到不熟悉的题目时,
也只能从最基础的观念下去思考,才有办法接近正解。这时若连基础的观念都不
正确,我想乱掰也一样不会有分数的,然而若观念正确,掰下去至少方向不会错
,加减或可拿部分考点的分数。
又或者是,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特别
生效要件,定义之并举例说明。这种题目绝不是用背的,因为如果用背的,遇到
实例题就铁定挂点,必竟要完全了解之後再记下来才能应付实例题。如今年辅大
财经法组的民总某一题:何谓特别成立要件?何谓特别生效要件?其与附条件之
法律行为有何不同?公司法第三一七条第一项:「公司与他公司合并时,董事会
应就合并有关事项,作成合并契约,提出於股东会。」试述其性质。遇到这种题
目,那些单纯强记的人,自然无法答下去。
刑总同样也注重基础。个人原来是个刑总极差的人,在东吴法律系大一上时
,修习陈子平老师的刑总,虽当时花了不少时间研读,惟因没有念通,学期成绩
只拿了三十五分(吧?),惨遭死当的命运。在大二重修甘添贵老师的刑总时,
一样根本没有在念,囫囵吞枣之下,好心的老甘两学期都勉强给了我及格的分数
,然而我依然没有任何犯罪论的基础可言!接着修习陈志辉老师开的刑分,由於
根本没有刑总的底子,连最简单的概念都不存在时,上刑分简直就是鸭子听雷,
上学期勉为其难地及格了,但下学期还是被当掉了。所以我直到大四上被二一之
前,都还一直是处於不懂刑总的逊咖阶段,直到被二一之後,才真正的第一次开
始念刑总。
为何前段还描述了一下我个人悲惨的刑总之路,原因就要证明,刑总只要基
础好,要拿分并不困难。从被二一开始念刑总,直到今年六月二十五日面临的第
一间学校──台北大学财法系,事实上只有四个多月的时间,而且我不可能全部
拿来念刑总,毕竟我还有民总跟宪法得念,所以前面两个月我把林山田的书先念
过一次,仔细地念过一次,虽然两个月的时间很久!但是对於完全没有刑法基础
的我而言,不这麽做也只有死路一条。其间配合旁听东吴蔡圣伟老师(我的恩师
之一)的大一刑总课(我完全没资格去听高年级的刑法案例解析,因为程度根本
不一样),以及配合听高点王政大的刑法课。在後来的两个月才真正地渐渐开始
练习题目,不一会儿就考台北大了!
台北大的刑总题目,三题我都没有特别的印象(也就是考前没有念到),在
下先将题目PO於下列:
一、何谓陷害教唆?举一实例说明之。(三十三分)
二、乙至好友甲家喝酒,乙要离开时已喝醉酒,甲并未劝阻而任凭其自行开
车回家,乙途中撞到电线杆而死亡。请问甲是否应负不纯正不作为之过
失致死之刑责?(三十四分)
三、保安处分之目的及功能为何?以强制工作作为保安处分的内容是否妥适
?(三十三分)
事後我才知道是虑映洁老师出题的,然而即使是事前,我也根本没有时间去
念各个老师写的文章,因为我连基础都没有,先把基础打稳,能拿基本分就够了
(当时希望以民总的分数来取胜)。这三题中,我只有第一题比较有把握,第二
题几乎不会!第三题根本没有念到(我当初傻傻的以为不会考刑罚论的东西)。
处理第二题时,就是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检验阶层井然有序地写出体系,即
便我内容可能有写的不精准之处,但大方向应该是对的,虽说事後看卢老师的文
章,我的结论显然跟他的文章不合;又第三题我是从老师上课说刑法学派的历史
演进开始写的,一般人或许直接会跳过刑总教科书的导论或看似不重要的地方,
但事实上,那也是建构理论基础的基石之一,於是我忆起了一些老师上课曾提及
的讲课内容,如李圣杰老师曾在上课时讲到封‧李斯特所提倡的特别预防理论以
及行为人刑法等概念,此即影响到现在以行为刑法为主流的刑罚手段,加入了保
安处分来矫治行为人的恶性,使之回归社会等等,由此愈拼凑愈完整,把所知的
东西写一写,再自以为是地评论一下强制工作,就把三题写完了。然後我居然还
能拿到六十九分的刑总分数!
六月二十五日考完北大後,距七月八日的政大,以及七月九日的东吴,还有
两周的时间,之间我再加强刑法的基础,绝不念太难我看不懂的东西,後来政大
陈志辉老师居然给我七十七分,东吴林东茂老师居然给我八十分,这都是我完全
没办法意料的,但我确信是我的策略正确才导致此好结果,基础真的很重要。
基础稳固後,要兼备的就是考试的技术面了。
同样地我再问一次:老师为何要给你分?因为虽然你的答案内容跟别人的几
乎一下,但你的论述很有逻辑、你的排版及分点分段条理清晰、你的文字用的很
有法律人的感觉、你很有自信地用了正确的法条、最高法院决议或判例,这些都
是在你跟他人程度相当时的临门一脚。
论述一贯且有逻辑,再搭配上分点分段条理清晰,是非常重要的!往往这里
可以拿到很大的印象分数,因为许多人虽然正确地引用法条,但根本没有「涵摄
」的论述,论理上即有很大的问题,逻辑上也有所欠缺,分数自然不会高。有关
如何为一个完整的论证,可参考王泽监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的第六章「
法律的适用」,虽然我一开始念有困难,但这是法学方法中很重要之处。
我的排版及分点分段与大多书籍的用法类似,即:
一、 → 大题号
(一) → 小题号+标题(一句话)
1、 → 标题(一句话)
(1) → 论述过程
(2) → 论述过程
2、
3、
(二)
1、
2、
(三)
依此类推,看起来井然有序,又方便老师决定如何快速地看出得分点,你给
老师方便,老师也就给你高分,固不待言。
再来就是你的文字要用的很有法律人的感觉,这会给人一种感受,就是你法
律一定念得很多,有受过法学的专业训练!
例如,板上有篇文章原PO的发问,有写到「法定代言人」,这显然就是一
个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用字,虽然大家都知道他说的是法定代理人,但此种用字
的不精准,即相当地影响老师给分的心情。之前在帮一位学弟总复习民总时,发
觉他也有类似的毛病,在问他某问题时,他回说:「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我问他「追认」是什麽?我没有在民法总则念过这种东西,这里不是说「承
认」,不然就是说「事後同意」,何来「追认」之有?
又例如:「因为」与「盖」(或作「盖因」)是一样的意思;
「所以」与「故」是一样的意思;
「但是」与「惟」是一样的意思;
「是」与「系」或「乃」是一样的意思;
「说」与「谓」是一样的意思;
「并不是」与「并非」是一样的意思;
「的」与「之」是一样的意思;
「如果」与「若」、「倘」或「如」是一样的意思;
「那个」与「该」是一样的意思;
「也就是」与「亦即」是一样的意思;
「换句话说」与「易言之」是一样的意思;
「除非……,不然……」跟「除……外,……」是一样的意思;
但哪一种比较常在教科书或判决书中看到?各位可轻易断之,自不待言(你
也可以换写作「不用我来说啦」XD)。
这种毛病我想不是可以短时间改变的,建议可以多念最高法院的判例、决议
、判决等等的法律文字来增进法律文字使用之流畅度。
接下来就是来谈,你必须很有自信地用正确的法条、最高法院决议或判例。
我再问一次:老师为何要给你分?因为虽然你的答案内容跟别人的几乎一样,但
你用了正确的条号、最高法院决议或判例,别人没用,那你就多人家一点分数。
就我个人准备民总的考试而言,在下至少背了民法从第一条至第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至第一百条、第一
百零三条至第一百十条、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等条文。
我并不是,亦不可能一字不漏地背,但我会记条号,例如写道:某甲十五岁
,依民法(下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为之契约行
为,依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则非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
,不生效力,亦即该契约行为乃效力未定。
常背的条文我会连第几项、第几款,或是本文、但书,或是前段、(中段)
、後段等背出来,基本要背的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
最高法院的判例(或判决),我背的并不多,但我会挑一些个人认为重要的
来背,例如碰到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实例时,除须引出民法第一百四十
八条外,个人尚可引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八一九号判决,用以判断如
何界定行为人行使权利系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这样的分数就不会低。
最高法院的决议我也背的不多,但我一样会挑个人认为具关键性者背颂,例
如碰到判断定着物的问题,就要引出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总会决议,
定义定着物为:一、非土地之构成部分(非成分);二、继续附着於土地(继续
性);三、达一定经济上目的(经济上独立性);四、不易移动其所在之物(固
定性)。这样列出来,再涵涉一下,就可以轻松解答又得高分了。
我想我最谨守上开叙述的一次考试是台北大学的民总考试,是故该次考试亦
使我获得了毕生以来不可能再拿到的奇蹟似的八十七分之高分,可兹对前揭答题
技巧为之佐证。但是刑总我就只有做到背条文而已,毕竟前述我刑总先要顾底子
要紧,没办法花时间在实务见解的背讼之上,各位应该可以理解。
除了上述技术性的东西之外,我漏写了一个超级重要的东西!就是时间上的
分配。通常考试有八十分钟,一张卷通常有四题,直觉告诉大家,我们一题最多
可以写二十分钟,事实上不是如此。
我们拿到题目,必须先把题目浏览一次,然後开始画法律关系图,画完之後
再快速地拟答一下,完全确定了这四题的论述过程及正确答案之後,再开始作答
,这样大概会花上十至十五分钟。於是考试时间只剩下了六十五至七十分钟。於
是必须要把写一题的时间上限订在十五分钟,才有办法在考试前五至十分钟全部
完整地写完答案。如果一开始不花那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做审题及简答的工夫,
而边写边想答案的话,只要一个部骤不小心出了问题,那等到发现时往往都改不
了了,这时已然回天乏术了,所以一定要确定答案为何才开始下笔。
如果考题时间是从上午八点二十分考到九点四十分,我会在题目卷上先写上
「8:20~9:40,共80分钟」,会在第一题的上方写上「审题拟答8:
20~8:30」,在第一题左边写上「8:30~8:45」,在第二题左边
写上「8:45~9:00」以此类推。最後还会剩十分钟,是防止前面发生意
外,还有十分钟的缓冲时间可兹运用。
如果考题并不是考四题,或虽考四题,但配分不是平均每题各二十五分的话
,请各位依比例调整作答时间。依照配分来决定作答内容的多寡深浅,才容易拿
到最多的给分点。切勿把精力及时间花在自己很熟,却配分很少的问题上,老师
绝对不会因为你精辟的深究而给你超过那个给分点的分数的,你却会因为顾此失
彼,别的点的分数花太少时间下去写,而致总成绩低落之窘境。无论如何,考试
不求写的多,而是求写的对(答到给分点),而且要恰如其份。
再来,字还得写的好看,切勿写错别字或简体字。我们的考试方式,没有别
种,唯笔试一途。你的文字代表着你表达的流畅度,如果字写得不好看,就宛如
说话会口吃一般,人家或许容易听的不耐烦,即使内容确实都说对了,仍然总是
觉得听的不开心。而且不能只满足以写的好看,还得要练到写的快。若一个人说
话虽然说的快,但既好听,又清楚,还会有人不满吗?只有跟不上速度的人才会
不满,但阅卷老师一定比学生来得强,不可能产生比考生慢而跟不上的可能性。
所以这我想也是重点,但大家通常不在意,也不愿意去练字,殊为可惜。
最後,我想说的是,我花了好几小时写这篇文章,目的是希望本板的板友可
以分享自己准备考试的经验及心得,进而抛砖引玉而已。如果各位读了本篇文章
觉得不错的话,也请不吝赐我推文,赏我一个痛快XDrz...
本文欢迎全文转录。惟不欢迎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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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推 akira911:再次大推 看了五遍 还是百看不厌 08/01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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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推 legist:四楼说 到政大直接念大4的那位 我在东吴认识他喔 是嘉呈吧~ 08/0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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