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ractise (林遗癣)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情境题
时间Sat Jul 29 02:08:12 2006
题目:甲(14岁)用脚踏车跟乙(20岁)交换小提琴,但是之後甲之法定代言人不承认甲之行为
同学说:甲因民法七七条规定(债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但其效力无法压过总则编)所以为行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跟乙之交易行为(民398条不成立)所以依民法261条甲乙各需返还其
物 乙依法将脚踏车还给甲
但此时甲却因民七七条存或法律上利益而不用反还乙之小提琴
问题:买卖行为取消乙还甲脚踏车对甲来说为啥是纯获法律上利益进而使得甲不需返还小
提琴勒?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28.58
1F:推 skyingalaxy:179不当得利? 07/29 10:10
2F:推 legist:法定代言人耶 听起来好屌 07/29 10:35
3F:推 firefoxy:法定代言人... 07/29 11:34
4F:推 gjasmine:就移转小提琴这个物权行为来讲,是纯获法律上利益,甲受묠 07/29 11:53
5F:→ gjasmine:领,没有付出任何对价,不需法代允许就有效。故乙对甲→ 07/29 11:54
6F:→ gjasmine:179,甲受益无法律上原因,不当得利。 07/29 11:55
7F:推 strikeman:受小提琴怎麽是纯获勒 他同样要送给她脚踏出才能合意啊 07/31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