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刑法问题
时间Wed Jun 7 18:21:59 2006
这个题目,可以参考月但法学教室第35期,李圣杰老师所写的「殊途同归的思考」
你就可以得到比较完整的解答。
是这样的,甲整个过程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先将乙迷昏,二是在丢入海里
但甲只先实行第一的行为,乙就死亡了。故结果较行为人甲所预期的时间提早发生,
则当行为人的前行为只是另一个阶段行为的准备行为时,
不因为发生行为人计画实行的结果,而使结果归责存在。行为人应该就其准备行为之进行
所造成的结果,是否成立过失犯罪,依照过失要件被重新检验。
在本案例事实中,甲将乙昏迷,不料乙却因过敏而死亡,此时甲不会因乙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存在故意杀人既邃的客观可规则。
故甲使乙昏迷的行为,虽然提前让结果发生,但由於是属於准备阶段的行为,可被
解释为因果历程错误之本质偏离,甲不会成立杀人既邃罪
※ 引述《ImBBCALL (抠机)》之铭言:
: 甲要把乙丢到水里淹死,预设步骤是先迷昏,然後再丢到海里
: 可是却在迷昏这个步骤已因过敏死亡,该依过失杀人还是杀人论呢??
: 希望有判断过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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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42.81
1F:推 ImBBCALL:谢谢 06/07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