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条50元)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通谋虚伪意表
时间Sun May 28 03:00:52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之铭言:
: ※ 引述《regenerate (继续北伐五千年)》之铭言:
: : 在通谋虚伪意表和善意受让的关系:
: : 原则上两者竞合时,通谋虚伪意表是不论的。
: : 同时举了以下这个例子--
: : 甲为脱产,将其名下之A屋,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出卖给乙,
: : 并办妥移转登记。未料,一个月後乙因心脏病突发过世,
: : 继承人丙将A地出租给善意之丁。
: : 这是补习班老师举的例子。
: : 并且老师说道,承租人丁无法主张土地法第43条。
: : 我的疑问在於,这个案例本身。
: : 土地法第43条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行为吧?
: : 租赁却是债权契约,承租人在什麽情况下有可能主张该条?
: : 如果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主张,那老师举这个例子不是很奇怪?
: : 最後一个问题,出租不动产应该也是要登记吧?
: 我查了一下,这是88司一考题的前半段
: (不好意思...我觉得你的转述恐怕有出入....)
: 通谋虚伪意表在总则篇,善意受让在物权篇,或是土地法
: 因此通谋虚伪意表是一般规定,善意受让是特别规定,若有竞合,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 民88但书中的第三人,是指「物权行为」会受到影响的第三人,承租人自不包括在内
: 一般书上对民88但书的举例都是举物权上的通谋
更正 应是87条
: 1.如甲乙通谋移转a物,乙又出卖并交付於丙
: 此时丙可主张甲乙物权行为有效,而乙再移转於自己的物权行为也因此有效
: (但我觉得也可以主张善意受让orz....)
: 2.若改成,甲乙通谋移转a物,乙又出租并交付於丙
: 由於承租人丙只取得使用权(占有),因此不适用之,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所有物
: 88司一的後半段大略是:(这才是补习班老师要讲的)
: 「丙复将a地设定抵押权给善意之戊」(仍非完整考题!)
: 此时,戊可以依88但书主张甲乙间物权行为有效
: 也可以依土地法43主张善意受让
这时就出现语病了
你没先用87条选择"得对抗" 如何主张土地法? 这也与前篇所述相对照
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关系
: 这时候通谋虚伪意表和善意受让才会有竞合问题
不得以其无效对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第三人可以选择其有效,也可以选择其无效
1.如果选择有效 那就直接取得啦
2.如果选择无效 那才会变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没有选
二者只是在不得对抗时选择何种效果而已
焉有冲突或是谁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 因为善意受让是特别规定,所以戊应优先适用土地法43而主张善意受让,取得a地之抵押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08.46
※ 编辑: unclesausage 来自: 218.166.208.46 (05/28 03:03)
1F:推 misiagod:其实我觉得可以换种思考方式~ 05/28 03:39
2F:→ misiagod:民法(法律)存在的目的,乃在规范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05/28 03:39
3F:→ misiagod:其最终目的应该是达到公平公正正义吧(泪~) 05/28 03:40
4F:→ misiagod:而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并非逻辑~经验可以克服很多逻辑上不 05/28 03:41
5F:→ misiagod:能之事~我觉得如果单以存逻辑的思维去想这问题 05/28 03:42
6F:→ misiagod:似乎跟法律的本质不合,在判例法国家亦是依最合乎当事人 05/28 03:43
7F:→ misiagod:权利义务关系来作判决,所以林诚二的见解也不错阿!! 05/28 03:44
8F:→ misiagod:不过我还是赞成可主张801 948 and土法43 XDXDXDXD.... 05/28 03:46
9F:推 unclesausage:所以後篇有再谈合理性的问题呀 05/28 12:19
10F:→ unclesausage:一既合逻辑有合乎合理性的东西 为何要被不合逻辑性 05/28 12:20
11F:→ unclesausage:合理性(不清楚)的东东取代? 05/28 12:21
12F:推 misiagod:什麽是合逻辑性?逻辑只不过人创造出来的规则~ 05/28 17:42
13F:→ misiagod:不合此规则就是不合逻辑?..但法律这规则是可变动的, 05/28 17:43
14F:→ misiagod:可经由解释的... 05/28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