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条50元)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胁迫
时间Sun May 28 02:29:11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之铭言:
: 若依王派见解,则92ii等於是赘文
: 因为甲最後所有权的得丧,无论胁迫与否,仍取决於丙的一念之间
: 林派则主张,既然法条给予受胁迫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 就是认为在胁迫之下的「当事人意思自主」应优先於「交易安全」(善意受让)
: 所以必须在反面解释以外,再赋予甲直接对抗丙的权利
: 即,突破物权篇善意受让的特别规定,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
: 个人觉得林派有理啦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条50元)》之铭言:
: skip..
: :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麽?
: : 要是无权处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 : 那在诈欺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 什麽意思?
: : 就是对第三人来说 他可以主张诈欺人对他来说仍然是有权处分
: : 既然是有权处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权 那就没有善意取得的问题
: : 反过来说 被胁迫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麽意思?
: : 就是胁迫者因此成为无权处分-->法效果
: : 那前面说过要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要件之一
: : 所以适用92II反面解释的法效果不过就是可用来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 ...................................以上我都懂...orz.....
: : 两者不但不冲突 还相辅相成
: : 如果没有因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胁迫人之处分能够变成无权处分吗?惶论善意取得
: : 法条法效果要冲突才有何者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 : 而92II与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冲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 : that's it!
: 92ii反面的对抗权和善意受让其实是冲突的
: 因为 92ii反面 原权利人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真正效果只是撤销後会变无权处分
你要去看得对抗後所可以主张的到底是什麽
: 善意受让 原权利人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受让的效果是可以取得权利
你看法效果会不会冲突要衍生下去看哪
: 王林两派就是在此争点上攻防
: 这是逻辑上的问题
是阿 就是要说逻辑上的问题
逻辑上二者的法效果就是不冲突
如前所述 就是因为变无权处分才会有善意取得的适用
有一个观念要把握的就是法效果要冲突才会有何者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上述的观点就是在解决上述二说法所论何者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你可以这样想
撤销权(形成权)"本来"就应该是对世效 92ii只是个"例外"
胁迫的时候只是回到"正常"的状况罢了 如同错误的撤销,解除....等
92ii的反面解释没这麽伟大 他只是在说明胁迫的情况不是例外情况而回到原则罢了
别误把例外当原则了 好像92ii反面解释是92ii的特别规定一样..
not really
胁迫他的效果是不只可以对抗第三人 还可以对抗任何人
而这只不过就是回到形成权的原则罢了
: 法条之间有没有冲突,要用平行的观点去分析(92ii反面vs善意受让)
所以 照这样解释 错误的撤销是"撤销者"得对抗任何人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可以对抗任何人
那照你的说法是谁可以对抗谁?
错误是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或後者是前者特别规定?
要说明一下吗?
no!都不是!!所以法效果究竟有无冲突要衍生下去看 不是看表面
so 如果这样
: 而非先後(92ii反面→善意受让)
: ..................一点小看法,还请指教^^"
何谓平行? 法条间有无冲突本来就是要看他的法效果
是直接看没错呀 只是直接看如前述胁迫的撤销--->效果是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善意取得-->要件是效力未定 效果是取得权利
有冲突吗?
谈完逻辑问题後 再来谈谈合理性问题
要保护被胁迫者或是保护交易安全本来就是利益的衡量
你可以这样想 被胁迫者是要保护
当後手方只完成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尚未完成的时候 我们选择保护意思自由这ok
所以92条并非无用
这时意思自由优先於交易安全
但当後手都已经完成了物权行为的时候 这时交易安全又应当要压过意思自由来保护
因为後手原本都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了 再把它弄回原来状态反而是不合经济利益的
更造成了法律关系的复杂
在如果已经转了好几手的情况更为明显 你光想如何求偿如何回复原状就好
应当要保护何者这时我想很清楚
所以合理性方面我想也没问题
林派?是谁我不清楚 但我想其主张一不合逻辑结构二不合事理
结论:1.二者不冲突
2.後手可善意取得也具合理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08.46
※ 编辑: unclesausage 来自: 218.166.208.46 (05/28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