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uchiahung ((.^_^.))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一个观念问题
时间Fri May 19 15:56:08 2006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那天看到一个问题
: :爷爷赠送金表一只给10岁的小孙子,两年後,爸爸因为急需用钱,以自己的名义
: 将金表出售。/其法律关系?
: 以下是我的想法:依民法76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十岁,应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和代受意思表示。所以今天爷爷赠送金表给10岁小孙子,应由其法定代理人,
: 也就是小孙子的爸爸代受其意思表示。
: 但是题目并无指出爸爸有代受意思表示的举动。所以爷爷的赠与行为不成立
: 金表所有权,还是在爷爷身上。
: 两年後爸爸急需用钱,将金表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 故有没有法律效果,仍需要爷爷是否同意
: 以上,总是觉得怪怪的,但是这是我的想法,大家请指教
: 谢谢!!
简单提出小弟的初略意见如下:
依照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得知十岁的小孙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又依第七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应得法定代理人允许。
今日,祖父赠送金表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孙子,
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契约,依照民法第77条、79条原则上,应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民法第77条但书明定,纯获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
赠与金表,应可得是为系属史相对人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故,该赠与契约不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有效成立。
小结:金表之所有权於双方意思合致下,移转至孙子。
因此,孙子拥有该表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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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21.45
1F:推 misiagod:所以你还是在处理爷爷的问题~~ 05/19 16:25
2F:→ misiagod:重点是爸爸把爷爷送孙子的表拿去卖掉~此法律行为效力~ 05/19 16:25
3F:推 ntkk:我以为1258篇 讲的已经蛮清楚了......orz 05/19 16:39
4F:→ liuchiahung:我是看到原PO在此部分,似乎有错误! 05/19 17:19
5F:→ liuchiahung:而,题目的重点,的确已经有板有说明说楚了! 05/19 17:20
6F:→ liuchiahung:因此,我就没有太多着墨在该部分。 05/19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