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kk (ntkk)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一个观念问题
时间Fri May 19 13:37:43 2006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子女之特有财产)
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亲权-子女特有财产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爷爷赠与小孙子的金表 小孙子无偿取得之财产属特有财产
依1088条 父母可以有使用收益之权
如果为子女之利益 也有处分权限
如果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 其效力为何!?
实务:其处分违反强制规定无效
戴东雄教授:除可认为表见代理外,其明显不利於子女之行为应认为无权代理
惟子女成年後得追认
三人合着(郭振恭等) : 一律有效,仅对子女负损赔责任
林秀雄教授:债权行为有效 物权行为属无权处分--->回归财产法处理 例:善意取得
以上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那天看到一个问题
: :爷爷赠送金表一只给10岁的小孙子,两年後,爸爸因为急需用钱,以自己的名义
: 将金表出售。/其法律关系?
: 以下是我的想法:依民法76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 和代受意思表示。所以今天爷爷赠送金表给10岁小孙子,应由其法定代理人,
: 也就是小孙子的爸爸代受其意思表示。
: 但是题目并无指出爸爸有代受意思表示的举动。所以爷爷的赠与行为不成立
: 金表所有权,还是在爷爷身上。
: 两年後爸爸急需用钱,将金表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 故有没有法律效果,仍需要爷爷是否同意
: 以上,总是觉得怪怪的,但是这是我的想法,大家请指教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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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35.210
1F:推 chihchien:这里的非为子女之利益 应该指的是无权代理吧 @ @a 05/19 14:12
2F:推 chihchien:XD 更正一下 应该有包括为子女利益的无权处分 Orz 05/19 14:16
3F:推 misiagod:丢出一个问题!107和169之表见代理~於法定代理有适用吗!~~ 05/19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