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set362001 (小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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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请问一下大家....帮帮小忙
时间Thu May 18 21:10:56 2006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引述《reset362001 (小不点)》之铭言:
: 甲之职员乙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购买槟榔树200株..价金10万元..丙可否向甲请求10万元
: ??後丙死ㄌ..其子丁不知乙丙买卖一事...将该槟榔树卖给不知情戊并交付之..问甲可
: 否向戊请求该槟榔树??
: 这题请问一下有一物二卖的问题吗??
: 题目打错~~是甲之职员乙擅自以甲的名义...等等我就把拟答po上来~~~
:
: 拟答:
: (1)依民法第170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契约不生效力
: 甲职员乙擅自以乙的名义购买槟榔树之行为,系属无代理权人
: 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之承认,对该本人不生
: 效力.故乙擅自与丙订定契约之行为需待甲之承认与否,依题示
: 丙既已对甲请求价金10万元,依同法第98解释其意思表示真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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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题目可得而知?我看不出来呢@@
: 解为甲拒绝承认,故以上开所述,甲既不承认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契
^^^^^^^^^^^^^^
为何丙只是向甲请求,甲都还没回答,就拟制甲的真意??
: 约,该买卖契约对於本人确定不生效力.则丙自然就无法向甲请求
: 价金之几付.
建议如果题示不清,就自己假设 ex甲如承认时之效果..甲拒绝时效果..丙催告後效果如
何..甲如果拒绝後丙如何主张权利.....等等之类的
简单的说就是"小题大作"(如果时间允许的话)
: (2)
: 甲不可向戊请求该槟榔树返还
建议以请求权基础模式解题
例如开头:甲可否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向戊请求返还..或不当得利等等
然後再检验他的要件:
甲为所有权人:.......
戊无权占有....
这样改题者看起来会比较清楚唷!
: 乙丙间之契约不得对本人甲发生效力,并不代表该契约无效,乙丙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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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仍属有效,否则丙所受之损害若因甲的不承认恐有惟法理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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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债权之相对性 什麽法理?公序良俗?考试可以的话写具体一点
: 丙死後,丁子并不知上开买卖契约一事,而後又将该槟榔树卖给戊,与
: 戊订定一个新的买卖契约,但戊并不知前述之情事,丁并交付之.
: 故戊系属善意第三人,可主张民法第801.948善意取得制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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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并无善意受让之适用,因为丁系丙之继承人(1138),继承其关於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
务(1148)此时之权利当然包含槟榔树之所有权(以丙尚未移转树之所有权为前提),为继受
取得。继然丁有处分权,戊继受取得树的所有权。不构成无权处分
: 取得该动产,戊既以取得该槟榔树,则甲不可向戊要求返还该槟榔树.
: ^^^^^^
的什麽??典权?抵押权?所有权?
: 请问一下..这样想对吗??有那里需要改??
: 我一直不知道为什麽会有一物二卖的问题.....
: 去问老师...他只跟我说...你这样想虽然没错...但第二部分是属於
: 一物二卖...所以我就不懂ㄌ!!
是属一物二卖,因为丁继承後,继受丙於契约当事人之地位,即使他不知道,将树卖戊
为一物二卖,此时若甲承认,甲丙买卖契约生效力,甲也不能对丁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丁
为不可归责致给付不能(225I),当然甲也不用给付价金(266)
当然转学考不会考一物二卖啦(原则上)
不是我吹毛求疪,因为我去年也在准备转学考,基於同理心,当然希望你能写的更好
谢谢你:
:虽然我有的地方看的不是很清楚...但起码你後段的一物二卖让我知道是啥ㄌ
我再慢慢研究...谢谢你罗!!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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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pmaner:题目是以谁的名义为法律行为阿?乙或是甲答案差很多ㄟ 05/18 23:03
2F:→ ppmaner:一物两卖是指同一个人将同一标的物卖给不同的两个人吧? 05/18 23:04
3F:推 chihchien:对啊 题目很怪 乙擅自为乙之名义 = =" 05/18 23:58
4F:推 juliantin0:原po在本主题的第三篇中声明是以甲名义了@@ 05/19 00:37
5F:→ juliantin0:给ppmaner:继承後就变同一个人了 05/19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