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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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当无行为能力遇上无权代理
时间Sun May 7 13:56:01 2006
以下是小弟的意见...有错请指正........
一.甲乙间之法律关系:
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
依§75,甲授与乙代理权之法律行为无效
乙若为善意,负对甲应负无因管理之责,若恶意,尚须负§184之侵权行为责任
二.甲丙间之法律关系:
依§170i,乙之代理行为,非经本人(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对於本人(甲)不生效力
即甲丙间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就甲而言:
a.甲之法定代理人 对 乙之代理行为 承认,甲丙间之法律关系确定有效
b.甲之法定代理人 对 乙之代理行为 拒绝承认,甲丙间之法律关系确定不生效力
就丙而言:
依§170ii
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甲之法定代理人)确答是否承认,
如本人(甲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三.乙丙间之法律关系:
a.设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
依§110,若乙善意,且丙善意,对丙负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若乙恶意,且丙善意,对丙负履行利益之损害赔偿
若丙恶意,乙无论善恶意,皆不必负赔偿责任
b.设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
甲丙间之法律行为由效力未定变而为有效成立
※ 引述《bt011086 (地球超人)》之铭言: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 应跟无因性没关系,无因性涉及的是代理权授与是否受原因行为效力影响
: : 本题根本不涉及无因性的问题(根本没原因行为)
: : 无权代理效力未定之所以不受甲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影响,是在於无权代理效力关键是在於
: :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和被代理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根本无关.无权代理相对人和本人间的法
: : 律关系仍然效力未定.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承认无效,还是要回归到76条,承认要由法
: : 定代理人代为.
: : 应该没有矛盾,因为这时後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是"代替”无行为能力人来承认(77)
: : 并不在於补正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无效的承认
: : 既然如此,法定代理人您这时认为是无权代理人,那无权代理人自己承认自己的无权代理行
: : 为效力是???
: 你误会了,我并不是意指法定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人乙.
: 而是在探讨有没有可能把乙的行为当作是代理甲的法
: 定代理人(设为某A好了)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可以藉
: 由这个思考模式,那麽似乎就能藉着A的承认而使乙的
: 无权代理行为生效.问题是这既跟乙的本意不符,且乙
: 又系以甲的名义而为法律行为,而非以A的名义,所以
: 这样的思考模式应该不合於代理的基本条件.(纯粹只
: 是想法的提出而已)
: : 而且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无行为能力的子女为法律行为原则上有可能变成无权代理吗?
: 当然法定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原则上为有权代理.
: 只是我的问题是----为什麽既然"法定代理人仅有代理权限,而无能力补充权(允许权或承
: 认权),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不因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生效力.*",却又在无权代理的情
: 形中,(似乎)可以藉由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来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呢?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法代之承认与否而有不同
「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则取决於法代之承认与否
前者,标的为「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後者,标的为「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
标的不同,
法代之承认,只能让後者有效,前者确定无效
: : 如上述,只是因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承认无效,而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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