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o (简单就好)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当无行为能力遇上无权代理
时间Thu May 4 07:51:17 2006
: 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效力未定,而是根本的无效
: 之所以无权代理效力未定,因为只有欠缺代理权,而其他部分并无欠缺ex具有法律行为成
: 立及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标的可能确定适法妥当、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
: 此时无行为能力所为无权代理行为除了欠缺没有代理权之外还有欠缺行为能力所以其所为
: 代理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再来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部分,因为所为代理之法律行为对限
: 制行为能力人而言无利益也无不利益学说上称为无损益的中性行为,因此具有代理之法律
: 行为能力(依民法77但书、民法104才会有此规定)所以限制行为能力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
: 因为只欠缺代理权所以效力未定, 这与无行为能力除了欠缺代理权还欠缺法律能力不同
: 所以无行为能力所为之无权代理行为是自始不生效力,本人无从承认。
: 至於你说无行为能力授权行为无效,而构成无权代理效力未定,这里的确学说认为需经无
: 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权,此乃因为承认权属於单独法律行为,因为无行为能
: 力人根本没办法为法律行为,所以由法定代理人依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是否有利而代无行为
: 能力人为承认权,这样推论应该是合理的。
无行为能力人授与代理权行为,因为授与代理权系单独之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根本不
得为之,所以其授与行为是无效,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因为只欠缺代理权而效力未定(其
他要件并未欠缺),在举一个例子 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没有授与代理权,代理人也是因为
欠缺代理权而构成无权代理效力是一样的都是效力未定(无行为能力人授与代理权而为无
权代理行为 = 没有授与代理权而为无权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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